如何应对工程分包风险?
时间:2023-11-28 21:54:31 栏目:教育资讯加强交流,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在利用好社会资源的同时达到与分包商“合作博弈,与君双赢”,是合作双方不断追求的目标。
回顾二公局发展历程,与我们能够充分、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分不开的。为进一步提升企业竞争强势,多年来企业一直把社会资源整合提到重要位置。社会资源最重要的方面就是项目合格分包商的选用。最近几年,我局持续不断地加强了对项目分包商的管理,制定出了配套的管理制度和分包商选择流程,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规范的分包商管理模式,可以说,这种有效地管理模式为我局的这几年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创造了有利条件,成功地避免了因工程分包带来的风险,实现了“双赢”格局。
目前,在国内建筑分包市场的确存在着违法分包、非法分包,非法挂靠、主管部分或行政部门强行指令分包等行为,牺牲了工程质量,破坏了施工安全,侵害了社会利益,大量引入未加培训的农民工,使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存在风险。因此,正确认识与化解工程分包风险,从法律上完善对建筑工程分包市场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维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杜绝腐败,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当前工程分包面临的风险
分包人主体资格不合法对总包的风险。在工程实际中,常常出现总包单位忽视对分包单位主体资格审查的情况,有意或无意地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单位甚至是无法人营业执照、无资质证书的个人承包,为分包合同的履行预埋了巨大的潜在风险。由于分包方不具备建设工程分包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由此总包单位将面临风险:
民事责任。因分包合同无效,如果发生分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者造成总包合同工期延误等问题,总包单位应向业主承担全部违约及赔偿责任。而总包单位却难以从分包人那里得到赔偿。业主依法有权单方面解除总包合同,并追究总包单位的违约、赔偿责任。总包单位将失去分包工程所提的管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总包单位由此收取的管理费则属于非法所得将被人民法院依法收缴。
行政处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用工责任。如分包人不具有用工资格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若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伤亡事故或分包人未支付劳动报酬,总包方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分包合同内容、形式不合法的风险。《建筑法》第29条及《合同法》第270条均规定:“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完成”。从民法原理看,业主将一项工程交于总包单位施工,是基于对总包单位的综合履行能力和水平审查后的信任。因此,不仅总包单位拟分包的事宜需事先征得业主同意许可,而且对工程主体结构部分必须由自己施工。尽管在不少工程项目中,业主招标文件及总包合同中均明确规定不许主体分包,但总包单位却仍行分包之实,将工程主体结构分包出去。由于分包管理失控,给施工质量和安全带来隐患,分包合同内容、形式不合法带给总包单位法律风险。
转包及肢解后分包或分包人再次分包的风险。转包、肢解分包、分包后再分包都是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定,但实际操作中,少数施工企业为赚取几个点的管理费而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他人。成立项目经理部后实际上仅派一两个人到工地参与管理,完全由转包的一方施工,工程合同工期、质量及安全受制于转包方,总包方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挂靠或允许他人借用本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风险。在当前竞争激烈建筑市场中,有些不具备资质而有地方人脉关系的企业和个人,以挂靠总包单位名义进行投标活动,中标后向总包单位交上几个点的“牌子费”后自行组织施工。由于自身技术和管理不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由挂靠单位造成总包企业重大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风险十分巨大。
分包合同订立不规范,缺漏必备的条款的风险。依法成立的合法合同是规范和约束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分包合同签订的如何,不仅关系到分包合同的履行和总包合同的履行,还涉及到发生纠纷后如何处理的法律依据的重大问题。有些施工企业对分包合同的形式、条款及订立审查程序等存有较大的随意性,时常出现分包合同中的工期、质量、安全、验收结算、违约责任等其中一项或几项缺漏或用词模糊不清,造成分包合同难以顺利履行,总包与分包之间相互扯皮,影响总包合同的正常履行。
以包代管的风险。在分包管理中,不少分包单位总体实力较弱、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且普遍不高、人员构成复杂且流动性较大、管理水平相对较低,如果总包单位忽视分包管理,工程极易出现安全和质量事故,风险巨大。在此情况下,总包单位难以摆脱由此发生的重大法律责任及风险后果,不仅要依法向业主承担分包工程中所发生的质量、工期、安全等缺陷问题及违约、赔偿的连带责任,还要承担行政处罚。不仅如此,还将严重损害总包单位良好的市场信誉、形象等无形资产。
业主指令分包风险。对于业主仅对某专业承包商信任的特殊专业或需要特殊技能的分项工程,其指定分包是合理的。但也存在业主考虑自己的关系将不具备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介绍给总包单位的现象,而总包单位碍于情面被迫接受将部分工程授予他人。由于这种不具备资质的分包单位是靠业主关系进来地,拒不接受项目经理部的统一管理,是项目的“特殊公民”,当工程质量和进度出现问题时,总包单位往往碍于业主情面不能采取处罚措施,因而对项目经营构成风险。
风险防范和共担机制的建立
实行分包商资信申报制度,建立完善的合格分包商名录。建立完善的合格分包商资信申报制度是一切活动的前提。对分包商我们按照自愿、互信的原则,实行合格劳务分包商准入制。在积极与原有分包商不断合作的同时,不断扩大范围,只要符合条件的我们将积极合作。我们根据以往经验总结出了一套适合施工企业的合格分包商资信申报条件。具体资料要求不在此赘述,按照制度要求,无论内部和外部的分包商,若要承担相关施工任务时只有满足以上要求并且经过总包单位分包商资信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够从事相关施工任务。凡被列入不合格劳务分包商名单和禁用劳务分包商名单的,不予接受其资信登记申请。
进一步加强对劳务分包商的选择。项目部应在施工准备阶段,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内容、技术含量、工艺复杂程度、重点难点工程、自身施工能力、社会资源等进行综合分析。在项目整体策划的基础上,对劳务分包工作进行策划,制定项目部分包方案,分包方案报上级劳务分包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企业下属各单位进行劳务分包时,首先从集团合格分包商名录中选用,若数量不能满足需要时,经上级同意并经过评价后可从名录之外的合格分包商中选用。在分包商的选择中要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按照企业《项目劳务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选择。不具备公开或邀请招标条件的,可以采用议标的形式选定分包商。禁止与企业或项目部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与有关联的分包商进行商务活动,必须回避上述人员职权关联范围内的招标活动。
工程项目部所需要的分包商的选定活动由企业下属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部相关人员参与;企业劳务分包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参加局标志性品牌项目、重点工程及指定项目的分包商选定工作。工程项目部所需要的劳务分包商由企业下属各单位组织选定后,各单位必须编制所选定的劳务分包商名单,下达项目部执行。各单位同时填写“劳务分包商资源调查表”报送企业劳务分包管理部门,企业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建立、发布并及时更新劳务分包商资源库,实现资源共享。
项目部对分包队伍的日常管理要求。对参与施工的分包队伍,企业一直强调分包队伍是作为项目部的管理单元来对待的,将其内部组织机构、制度体系建设、驻地布局和视觉形象、人员教育培训、设施设备管理等纳入项目部管理体系中进行统一管理。我们规定项目部必须对劳务分包商施工全过程进行跟踪控制管理,接受上级监督检查,杜绝以包代管现象。同时企业也规定了项目部必须对劳务分包商明确各项考核目标、指标,制定奖惩措施,兑现奖罚承诺,形成良性竞争氛围,充分调动分包商积极性。
为了维护劳务队伍中农民工的权益,企业规定项目部必须监督劳务分包商及时完善用工手续,签订用工合同,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避免出现用工纠纷,在发放民工工资方面,我们鼓励项目直接代发工资的做法。为了规避风险,企业从制度上明确规定项目部必须对分包商的债权、债务实施监控,督促劳务分包商及时清还设备租赁费、材料费等,严禁为分包商提供各类担保,严禁分包商以项目部名义对外进行经济往来,禁止为分包商刻制带“二公局”字样的印章,严格控制盖用项目部相关印章的范围。同时,制度还规定项目部必须明确规定与分包商的结算、付款程序,严格结算、付款审批手续,坚持按合同办理结算,不得超付,不得无故拖欠工程款。
企业下属各单位及项目部须针对劳务分包商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组织策划,通过动员会、座谈会、专业技术交底、现场经验交流、关键施工技术研讨、民工夜校等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对分包商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能和质量安全意识教育培训,宣传、灌输企业文化理念及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企业文化传播和渗透,引导分包商施工人员认知、认同并自觉践行企业文化理念,提高分包商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打造利益共同体。
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商信誉评价体系。为了让更优秀的分包队伍在企业内得到效益最大化,同时杜绝不合格分包商的再次在其他子公司或项目上使用,企业要及时建立了劳务分包商信誉评价体系。劳务分包商信誉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禁用四个等级。被评为优秀的,可在企业范围内承担相应资质等级的分包任务,也可实行优质优价,减免履约保证金;被评为合格的,可在企业下属单位范围内承担相应资质等级的分包任务;被评为不合格的,列入不合格分包商名单,限制承担分包任务;被评为禁用的劳务分包商除永远禁止在企业内承担施工任务外,还将上报中交股份建议禁止在中交股份范围内承担施工任务;根据劳务分包商信誉评价结果、动态调整合格劳务分包商名录。
加强分包合同管理,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总包与分包双方要及时签订一份严密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分包合同,合同内容不留死角,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这里强调及时性对合同双方都是非常重要地,有些项目由于工期紧、任务重,分包工程不能及时签订合同,通过招议标或未经招议标,引进分包队伍只管干活抢进度,形成了既成事实,或将某些敏感的经济条款放到工程干完再谈。特别是有些专业引进的分包队伍,先干后签导致合同谈判处于非常被动状态,达不到预期的分包目的,从而极易导致双方引起扯皮和发生经济纠纷。
分包工程结算与付款程序要规范。分包工程的合同管理有很多问题出现在预付款上,项目分包工程出现的超支付现象就是其突出表现,应特别关注分包工程进度及工作量实际完成情况应与实际支付相匹配,了解民工工资是否及时发放,分期付款与竣工决算额是否留有余地,否则分包工程的合同管理就会处于被动状态,从而给分包结算带来较大的风险。
合同应制订有效杜绝工程转包及层层分包的条款。分包工程如果管理不到位,很容易出现转包及层层分包现象。为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我们通常在分包合同中注明“出现此类现象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有的分包商中标后由于种种原因,有时会出现资源无法保证,从而影响进度,使项目处于被动状态,因此,我们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工程分割条款,在分包人资源不到位影响进度的情况下,项目有权对分包工程收回交给有实力的其他分包人。
加强合同管理台帐的建立与完善。在分包工程的合同管理过程中,除了对合同执行情况的跟踪外,另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就是及时建立分包工程合同管理台帐,反映项目与分包商之间的合同额、分包工程的形象进度、工程结算、材料领用、机械租赁、工程付款、工程变更索赔、工程结算支付、质量保证金及其它各项费用,需要能够全面、及时、动态地反映分包工程合同管理状况,为分包工程管理的各种决策提供真实的依据,达到对分包工程有效监管。
应加强分包工程权力约束。在各种利益的驱动下,如果没有规范的分包工程权力约束机制,就会导致分包管理方面的漏洞,项目管理人员的权力一旦失控,腐败就会产生,因此,项目分包工程内部权力约束机制的形成对分包工程的合同管理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施工企业项目分包管理随着国内施工管理模式的逐步变化,是一个长期探讨的和研究的课题,在这方面,合作双方更应加强交流,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如何在利用好社会资源的同时达到与分包商“合作博弈,与君双赢”,将是合作双方不断追求的目标。
分包风险的应对措施包括
1.分包人主体资格不合法的风险。分包方主体资格不合法将导致合同无效。
由于分包方不具备建设工程分包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由此总包单位将面临以下几种风险:行政处罚。根据《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如分包人不具有用工资格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作为工程发包方的总包单位还将承担该分包人招用的民工的工伤责任。2.分包合同内容、形式不合法的风险。主要包括违反“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完成”和“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未经业主同意的分包”。不仅总包单位拟分包的事宜需事先征得业主同意许可,而且对工程主体结构部分必须由自己施工。
否则,从合同本身而言就构成重大违约,从法律角度而言确属合同行为、内容违法。由此,总包单位将面临与分包合同主体违法情形基本相同的法律风险及后果。
3.转包及肢解后分包或分包人再次分包的风险。
一是难以保证总包合同工期、质量及安全二是往往造成总包单位所承担的实际损失远远大于原收取的管理费。行政处罚及民事责任等法律风险的承担与违法分包法律责任、后果及风险基本相同。
4.挂靠或允许他人借用本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风险。
如何在分包管理中规避风险
一.公司工程分包现状 在施工项目中,分包已成为项目施工中不可缺失的一部分。这就形成了公司为施工总承包、专业为分包主体、劳务分包为依托的分包模式。
在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中,除部分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由公司队伍自行完成外,部分具体的施工任务还是由劳务分包队伍和自有机械设备来完成。劳务队伍专业化程度低,素质参差不齐;项目部及工程处必须投入大量的精力来管理劳务分包队伍。另外,施工现场分包违规交易行为较多,个别存在违规分包、非法转包、非法挂靠等行为。二.认真贯彻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工程规定 公司要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明文规定施工承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将非主体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或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商。专业分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但劳务分包商不可以对承接的劳务作业再次进行分包)。
强调无论是专业分包商,还是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法人主体资格。 公司系统建设工程和所属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公司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对施工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等分包管理要求,如不允许分包的工程项目及范围、分包金额限制、分包商准入条件等,并强调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
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它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专业分包工程总价不得超过施工合同总价的30%,否则视为违规分包。 施工承包商对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安全负总责,并依据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对分包商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分包商(包括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依据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负责承包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应当服从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施工承包商和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严禁违法分包和转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中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三.存在问题
一.项目管理中以包代管现象时有发生。在分包管理中,个别项目部误以为分包合同订立后,分包工程出的任何事均应由分包方自行处理和承担,与单位无关。有的项目基本上,以至于整体转包,只派
一.二个人去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分包工程发生问题是必然的,就目前实际而言,分包单位总体实力较弱、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且普遍不高,人员构成复杂且流动大。
在此情况下,总包单位难以摆脱发生的重大法律责任及风险后果 ,不仅要依法向业主承担分包工程中所发生的质量、工期、安全等等缺陷问题及违约、赔偿的连带责任,还要承担行政处罚。不仅如此,还将严重损害总包单位的良好的市场信誉。
二.对分包队伍的选择随意性较大,资质审查不严,门槛不高,分包队伍是非法的或者是不合格的,引起纠纷影响施工。项目部的各别分包队伍未在公司备案未列入《合格分单位名册》。
三.分包队伍自身问题,分包队伍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人员成份复杂且安全意识差、质量意识淡薄,组织比较松散,人员流动性大,队伍不稳定。
四.部分项目部存在先施工后签合同,甚至不签合同的现象,纠纷时有发生。 不重视分包队伍的管理,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隐患在分包项目中时有发生。
五.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做到全过程监管,严禁以包代管 必须将劳务分包人员纳入施工班组、实行与本单位职工“无差别”的安全管理。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的工程施工分包的法律风险意识。通过实际案例与宣传教育,不断强化分包队伍法律与风险意识。
使他们进一步提高依法经营、按规定施工的自觉性。充分认识工程施工分包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二.把好分包队伍选择关 在分包队伍资质管理上,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现在主要是有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 专业承包分三个等级,劳务分包按专业分二个等级。总承包施工企业要对拟使用的分包队伍施工资质进行审查,并通过几个项目的合作、考察建立起自己的合格分包方名录,一旦接到工程,根据工作内容在合格分包方名录里挑选队伍进行分包投标,要杜绝在选择队伍上,靠人情,拉关系,更不能以行贿受贿形式承接工程,要通过公开化的投标报价渠道,公平的竞争机制,根据投标结果择优选择分包队伍。
分包队伍能力与工程匹配,不要产生转包现象。在邀请分包队伍进行投标或根据投标情况进行授标时,要充分考虑到分包队伍的实际施工能力,要对其管理人员、作业骨干力量具体数量有一定的掌握,并参考其正在施工的工程进展情况、劳动力使用情况,评价其有没有能力再承接工程,以杜绝其转包。 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对分包工程及单位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项目经理部要按公司要求补全分包协议,收集各种有效证件及资质证明,以避免给公司、项目部带来安全风险。对不规范的分包协议要进行完善、补签。
三.加强岗前安全培训教育 开工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分包队伍,应先组织集中学习,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现场施工时,对特殊作业人员应查验特种作业操作证,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以便及早发现和消除隐患,杜绝违章作业。
分包队伍人员大多为农民工,纪律松散,现场意识很差。所以要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将劳务分包人员纳入施工班组、实行与本单位职工“无差别”的安全管理。让分包队伍遵守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四.项目部必须坚持先签合同后施工的原则。
五.加强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机制。
如何预防建筑工程分包风险
风险一般是指由于从事某项特定活动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经济效益或财产损失、自然破坏或损伤的可能性。一般风险应与盈利机会同时存在,假如某一种风险没有出现或控制得当,减少甚至避免了损失,则承担风险的一方就可能由此而取得效益,这就是风险效益原则。
要害在于风险的防范措施。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风险存在的客观性建筑安装工程一般具有投资多、建设工期长的特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买卖双方最初的交易只凭图纸,而从图纸到成品,中间有着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它不仅有赖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督等各个部门的工作质量,还与建材产品的好坏有直接关系。工程承包合同是工程进度控制、质量治理、计量支付的依据,施工过程中的一切活动都要按合同办事,它融技术、经济、法律及治理为一体,因此建筑安装工程将面临很多在招、投标签订承包合同时,难以预料或不可能完全确定的问题,这种不确定性就是风险因素。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和承包商可能碰到的风险主要有:战争因素造成的政治风险:物价、税收造成的经济风险;合同条款不合理、不完善造成的合同条款风险以及由治理、技术而造成的其它风险。如何在业主和承包人之间分担风险,是合同规定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由于合同中的风险是业主和承包商分担的,鉴于各自的位置不同,因此,所采取的措施、方法也各异。
项目的每一个参加者对自己应承担的风险应有预备和对策,并作为计划的一部分。
1.业主对风险的防范措施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通过对投标人的工程经验、施工设备、人员素质、目前施工任务的饮和程度及财务状况进行预先审查,使那些只有通过审查、有足够实力的承包商才能参加投标。
这样,就可以为随后的招标、评标工作减少许多麻烦,为将来实施合同提供基础保证。
(3)做好评标、决标工作。在投标时,有些投标人会人为地压低报价。
企图在中标后以索赔或其他途径弥补差额。因此,在评标时,应非凡注重对报价的综合评审,不要一味地追求低报价。除非投标人能做出令人满足的解释,对那些报价明显偏低的投标不要轻易接受。否则,将来承包商碰到财务困难时,假如业主给予援助使工程得以继续进行,会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假如业主不给予支援,施工肯定要受到影响,甚至无法进行。
这样,对业主不利。
(4)聘用好的建理工程师进行工程监理。
(5)利用履约保函、滞留金等经济手段,约束呈报承包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
2.承包商对风险的防范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风险的回避在招标文件中发现的可能招致的风险问题,有些可以在投标致函中明确提出来,例如,该项目的外部条件不足,究竟应由谁负责;业主指定分包商的价格确定和违约责任等等。
有些则应在协商签约阶段,通过修改、补充合同中有关规定条款来解决,力求按对等权力和义务的原则与业主分清责任。非凡是支付条款,应该十分明确地规定支付的时间、货币和支付方法;对于延期付款应有延付期限、利息计算、超过期限的利率的增加等规定;对于签订合同后,由政府法令政策改变而引起的费用增加,可以要求业主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等。一般情况下,只要业主是诚意要求该工程项目顺利建成,而且承包商的要求合理,业主是可以接受要求的。
(2)风险的分散主要指把风险转移和分散给分包商或联营体的合伙人,这是承包商通常的转移风险的方式。
例如在分包工程时要求分包商接受主合同文件中的各项条款,要求分包商接受主合同文件中的各项合同条款,要求他们同样提供履约保函、工程保险单以及扣留一部分滞留金,使分包商分担相应的一部分风险。另一种风险分散方法是,是将一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的办法。虽然采取这一方法要支付一部分保险费用。
但相对于风险损失而言则是很小的数额,而且在招标时,可以将保险费计入工程成本。一般在招标文件中,都规定了保险的要求和范围,如工程全保险、第三方责任险,如人身以外险等。
(3)控制风险损失主要是在工程实施阶段注重风险因素,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主要方法表现如下三个方面:
一.项目实施时加强成本控制,经常统计和考核直接费和间接费的使用;注重风险的发生和发展的征兆,提出风险损失猜测,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防止突破成本控制计划,或组织风险的发生和扩大。
二.熟悉合同条款和保险条例,利用索赔控制损失。
三.密切注重政治经济形式的变化及业主的支付能力和信誉。例如在某些建筑材料大幅度涨价时,提前储存一些物资;当业主多次拖延中期付款时,相应地放缓工程进度,适当控制投入材料的数量,减少占用的流动资金。
(4)予留必要的风险费这是最常用和简单易行的减轻风险的方式。但是假如对每一种可能发生的风险都有增加报价的方式对付,那就不可能得标。风险本身据有意外性和随意性,有些风险也不是提高报价就可以弥补的,所以,投标报价时,应适当考虑留有一定比例的风险费用。
例如,假如工程承包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则可根据各种建筑材料价格的浮动趋势,以及工期长短和预付款的数量,制定定购物资的分批时间,仅对后期采购的材料适当增加涨价系数。对于工程量计算不准、外部条件估计不足,适当考虑不可预见系数。国外工程的风险费一般在4%-6%之间,这个系数可以按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的估价适当增加和减少。
3.业主、承包商共同努力,降低合同风险对于工程项目,风险治理要求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的项目治理者建立风险意识,重视风险问题,防患于未然,并在各个阶段、各个环节上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形成一个前后衔接的治理过程。
风险治理的目的,并不是消灭风险,工程项目中大多数风险是不可能由项目治理者消灭或排除的,而是在于有预备的、理性的实施项目,减少风险的损失。各个施工合同的风险分担比例会有不同,风险的分担,应在合同中写明,各种风险有合同的哪一方承担,承担哪些责任,这是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合同风险的分担,要有助于调动合同当事人的积极性,认真做好风险治理工作,从而降低成本,节约投资,公平合理的风险对业主和承包商都有利,业主得到合理的投标报价,承包商则可以更准确、稳妥地计划工程施工,避免潜在的财务危机。
但这种平衡关系,在实际工程中很难具体地、定量地评价和把握。根据风险治理理论,风险分担得原则是合同双方中,谁能更有效。
工程分包有风险,怎样规避
风险般指由于事某项特定程存确定性产经济效益或财产损失、自破坏或损伤能性般风险应与盈利机同存假某种风险没现或控制减少甚至避免损失则承担风险能由取效益风险效益原则见经济风险越盈利机越要害于风险防范措施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风险存客观性 建筑安装工程般具投资、建设工期特点工程项目实施程买卖双初交易凭图纸图纸品间着太确定素仅赖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督等各部门工作质量与建材产品坏直接关系工程承包合同工程进度控制、质量治理、计量支付依据施工程切都要按合同办事融技术、经济、律及治理体建筑安装工程面临招、投标签订承包合同难预料或能完全确定问题种确定性风险素合同履行程业主承包商能碰风险主要:战争素造政治风险:物价、税收造经济风险;合同条款合理、完善造合同条款风险及由治理、技术造其风险何业主承包间担风险合同规定重要内容
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风险防范措施 由于合同风险业主承包商担鉴于各自位置同所采取措施、各异项目每参加者自应承担风险应预备策并作计划部
1.业主风险防范措施应包括几面 (2)投标进行资格预审通投标工程经验、施工设备、员素质、目前施工任务饮程度及财务状况进行预先审查使些通审查、足够实力承包商才能参加投标随招标、评标工作减少许麻烦实施合同提供基础保证 (3)做评标、决标工作投标些投标压低报价企图标索赔或其途径弥补差额评标应非凡注重报价综合评审要味追求低报价除非投标能做令满足解释些报价明显偏低投标要轻易接受否则承包商碰财务困难假业主给予援助使工程继续进行导致工程本增加;假业主给予支援施工肯定要受影响甚至进行业主利 (4)聘用建理工程师进行工程监理 (5)利用履约保函、滞留金等经济手段约束呈报承包商履行合同程行
2.承包商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几面 (1)风险避 招标文件发现能招致风险问题些投标致函明确提例该项目外部条件足究竟应由谁负责;业主指定包商价格确定违约责任等等些则应协商签约阶段通修改、补充合同关规定条款解决力求按等权力义务原则与业主清责任非凡支付条款应该十明确规定支付间、货币支付;于延期付款应延付期限、利息计算、超期限利率增加等规定;于签订合同由政府令政策改变引起费用增加要求业主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等般情况要业主诚意要求该工程项目顺利建且承包商要求合理业主接受要求 (2)风险散 主要指风险转移散给包商或联营体合伙承包商通转移风险式例包工程要求包商接受主合同文件各项条款要求包商接受主合同文件各项合同条款要求同提供履约保函、工程保险单及扣留部滞留金使包商担相应部风险 另种风险散部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办虽采取要支付部保险费用相于风险损失言则数额且招标保险费计入工程本般招标文件都规定保险要求范围工程全保险、第三责任险身外险等 (3)控制风险损失 主要工程实施阶段注重风险素发现问题及采取措施主要表现三面: 、项目实施加强本控制经统计考核直接费间接费使用;注重风险发发展征兆提风险损失猜测采取相应必要措施;防止突破本控制计划或组织风险发扩
二.熟悉合同条款保险条例利用索赔控制损失
三.密切注重政治经济形式变化及业主支付能力信誉例某些建筑材料幅度涨价提前储存些物资;业主拖延期付款相应放缓工程进度适控制投入材料数量减少占用流资金 (4)予留必要风险费 用简单易行减轻风险式假每种能发风险都增加报价式付能标风险本身据意外性随意性些风险提高报价弥补所投标报价应适考虑留定比例风险费用例假工程承包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则根据各种建筑材料价格浮趋势及工期短预付款数量制定定购物资批间仅期采购材料适增加涨价系数于工程量计算准、外部条件估计足适考虑预见系数外工程风险费般4%-6%间系数按风险发能性危害程度估价适增加减少
3.业主、承包商共同努力降低合同风险 于工程项目风险治理要求各面各层项目治理者建立风险意识重视风险问题防患于未并各阶段、各环节实施效风险控制形前衔接治理程风险治理目并消灭风险工程项目数风险能由项目治理者消灭或排除于预备、理性实施项目减少风险损失各施工合同风险担比例同风险担应合同写明各种风险合同哪承担承担哪些责任合同条款主要内容合同风险担要助于调合同事积极性认真做风险治理工作降低本节约投资公平合理风险业主承包商都利业主合理投标报价承包商则更准确、稳妥计划工程施工避免潜财务危机种平衡关系实际工程难具体、定量评价握根据风险治理理论风险担原则合同双谁能更效防止控制某种风险或者减少该风险引起损失则由谁承担该风险 虽风险素存、发及产都具确定性难猜测、评估定规律业主承包商都应重视历史经验数据限度占信息量具体问题具体析寻求效防范措施限度减轻风险引起损
如何规避工程承包项目中的风险
将工程承包项目中的各种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必然是企业关注的焦点。为此,马斯喀特中国柜台经理把剑群先生根据开展保函业务的案例,总结了几点控制风险的措施,现选登在我处网站上,谨供开展这项业务的企业参考。
作为承包商,熟练掌握国际惯例并加强对银行保函风险的防范,在国际金融形势不稳定的大环境下,充分保护自身利益,显得尤为重要。从承包商的角度而言,防范银行保函项下的风险,主要是防止交易对手滥用保函“见索即付”的特点,进行无理的索赔。而防范风险的重点,应在开立保函之前或者在商务合同谈判的阶段,而不是在保函开立之后,因为银行保函一旦开出就不可撤销,也不能单方面修改,如果开出后出现风险,则很难采取补救措施。笔者从实际发生的案例中,总结了几点在开立保函的前期阶段容易被忽视的风险及防范措施,供“走出去”工程承包企业参考。一.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并开立了投标保函。但业主一再推迟公布招标结果,并要求投标人对原先开立的投标保函进行延期,如投标人因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拒绝延期,则会面临保函项下的索赔(EXtendorpay)。一般情况下,在规范的招标文件中会有这样的规定:在最初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到期之后,业主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有效期进行延期,但投标人可以拒绝延期而不会被没收投标保函。
但如果投标人同意延期,应对投标保函进行延期。根据这样的规定,投标人有理由在合同项下(但不是在保函项下)向业主提出抗辩,但实务中,很多投标人并不熟悉标书中赋予其的相关权利,抗辩起来也容易抓不住重点,陷入extendorpay的尴尬境地。为了避免该风险,承包商应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其权利的条款进行仔细研读,如果招标文件赋予投标人上述权利,则可在投标保函中以及相应的反担保保函中,加列这样的条款:受益人(业主)在提出索赔时,应提交索赔文件副本,并描述投标人违约事实,以确定其是否提出“EXTENDORPAY”的要求。
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物《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的规定,见索即付保函及反担保具有独立于合同的特点,银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与保函条款表面相符的索赔文件就有必须付款,但如果担保银行掌握了充分证据证实受益人提交的索赔文件中声明的索赔理由与合同及事实不符,则可以援引各国法律及国际惯例中普遍适用的“欺诈例外”的原则进行抗辩。如果投标保函和反担保规定的条款过于简单,仅凭受益人的书面索赔就付款,而不声明任何具体的违约事实,则很难确定受益人“欺诈”或“滥用权利”,容易使投标人失去合同和保函项下的抗辩理由,从而陷入不延期就赔款的尴尬境地。
二.如何规避分包工程项下的保函风险国内企业在“走出去”承包国外工程的初期,由于对当地情况不熟悉,市场竞争激烈,会分包项目当地主承包商承揽的工程,在对主承包商资信情况不熟悉的情况,分包商应避免替总包商向业主开立保函或为总包商向业主开立的保函提供反担保。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分包商不得不承担来自主合同和分包合同下的双重风险。第
一.主合同下的违约风险业主与主承包商有合同关系,而与分包商无合同关系。如总包商在主合同下违约,导致业主索赔,向业主出具保函或实际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分包商需要面对对业主提出的索赔,即使经履行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但由于已替总包商出具了保函而不得不代人受过。第
二.分包合同下的风险总包商享有支配工程款的权利,如总包商资金紧张,或有其他债务纠纷,可能将风险转嫁给分包商,如挪用工程款等,并与分包商在分包合同下产生纠纷,导致分包商在分包合同下的权利受到限制甚至被终止分包合同,但原先分包商替总包商开出的保函,因其是以总包商的名义出具给业主,不受分包合同变更或终止的影响而继续有效,致使分包商不得不承担无约担保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第
一.分包商应避免签署替总包商向业主开立保函的合同。主承包商的作用类似国际工程承包项下类似的代理投标,实际承包商要尽量争取与业主直接签合同,其与投标代理的代理费另外结算;或以实际承包商和当地投标代理的组成的联合体名义与业主签合同。在签订分包协议的情况下,也应坚持分包商直接向总包商开保函。若总包商执意要求分包商按其分包比例向业主提供反担保,则可反过来要求总包商向分包商出具付款保函。
第
二.如果分包商迫不得已为总包商向业主开立了预付款和履约保函,在预付款保函中应规定:
1、,预付款保函必须于收到业主支付的预付款后才生效,2,保函金额递减条款,保函金额随着预付款归还进度或时间递减(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
3、,失效条款,规定具体的失效时间或失效事件(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履约保函的索赔文件中,应规定提交受益人的索赔声明,并说明申请人的违约事实;同时也应规定保函金额递减的条款。如分包商为总包商向业主开立的保函提供了反担保,应在反担保索赔条款的声明中加具‘inconformitywiththetermsofyourguarantee’之类的限定,即要求担保人至少声明:①收到受益人索赔;
②索赔符合保函条款。这样,担保人必须确定其收到的索赔至少在表面上真实有效,才可以据以向反担保的担保人提出索赔。
担保人书面索赔声明的规范化,可以给反担保人依据保函条款抗辩反担保下索赔提供依据。另外一个重要的风险防范措施是,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分包商不能为总包商向业主开立的保函提供全额反担保,应要求总包商自身向业主承担一部分担保责任。这样,万一因分包合同纠纷导致分包商无法继续履约,总包商由于自己承担了一部分担保责任,也会积极寻找其他途径继续履行其与业主之间的合同,而一旦该合同如期完成,则业主也就失去了在银行保函项下向分包商索赔的事实依据。
保函开出之后,分包商要重视对保函的后期风险管理,重点是按照保函约定的条件,及时搜集并向担保银行提供保函金额递减或失效的文件证明,使保函风险逐渐减少。
三.分包合同以提供设备为主,并附带提供安装、调试等服务,支付结算方式的风险防范措施。当分包商的分包责任以提供设备为主,并附带提供安装、调试等服务时,应注意预付款保函和主承包商的支付结算方式相匹配。
例如,当结算方式为:合同金额30%以预付款结算,剩余70%以主承包开立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结算,分包商应注意在分包合同中开立预付款保函和信用证的先后时间顺序。分包合同应规定主承包商开立合同金额70%的信用证在先,支付30%的预付款在后,而不是相反。如果分包商不注意这一点,而要求主承包先支付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而后开立70%的信用证,那么则意味着签订分包合同后,分包商应首先开出30%的预付款保函,而该预付款保函往往是以供货人完成发货责任为失效条件的。分包商虽然提前收到了30%的预付款并安排生产,但如果主承包商迟迟开不出70%的信用证,那么分包商到了发货期仍然不能如期发货,则会由于没有完成供货责任而面临预付款保函被没收的风险;如在没有信用证的情况下强行发货,又会面临收汇风险,境地十分尴尬。
2009年金融危机期间,多个国家的银行收缩贷款规模,致使工程项目暂停或取消。主承包商虽然前期如约支付了购货合同的预付款,但迟迟不能开出信用证,分包商由于无法发货而面临预付款保函被索赔。分包商在签署大额承包合同前,应对项目所在地的经济金融形势进行调研,并对项目资金来源以及主承包商的资信状况进行了解,邀请银行及熟悉当地法律的律师提前介入合同谈判,不失为一种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
指定分包的风险与防范?
(一)在专业分包纠纷中常见的有一些几种情况:
1.分包方拖欠工资纠纷风险。
2.分包方冒用主包方名义对外采购欠帐或签订合同纠纷风险。
(1)分包合同本身违法。(2)钻主包方的管理漏洞。(3)利用主包方的怕打官司的心理。(二) 劳务分包常见的纠纷风险。劳务分包纠纷风险相对于专业分包的纠纷风险要少得多,主要包括拖欠劳务费纠纷;工程安全、质量、变更工程量举报纠纷。安全、质量、变更工程量举报纠纷往往由拖欠劳务费纠纷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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