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治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串标围标行为?
时间:2023-11-28 21:53:39 栏目:教育资讯近年来,我国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投标工作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加大了管理力度,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力求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修订版的出台,更加扩大了公开招标的实施范围和突出了招投标工作的重要性。但是,笔者通过近几年的招标工作发现,在建筑市场的招投标环节,不正当的竞争还是客观存在,在履行程序的过程中仍会出现许多不同的实际问题等待研究解决。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的手法亦不断翻新,行为越来越隐蔽,尤其是串通投标(包括围标、陪标)等现象比较严重,不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和业主的利益,而且严重制约了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成了当前招投标监督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串标行为的主要表现方式
串标包括有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招标代理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招标代理与招标人串通招标的几种情况,其中以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最为突出。当串通投标的当事人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后,即形成围标。尤其在中小型城市,由于当地潜在投标人数量不多,各投标人之间由过去的“竞争”走向如今的“联合”,在给予一定利益承诺之基础上,串通其他所有或部分投标人,进行围标或陪标。他们采取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报价,或先在合作投标人之间进行价格协商,然后在投标过程中采取“弃权”、踩红线等手法,确保约定的中标人中标,以后的投标项目,则轮流坐庄;或串通其中一部分潜在投标人通过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内部竞价拟定中标人,或泄露各自的投标信息,排斥其他正常投标人,垄断投标行为,哄抬投标报价等等。笔者通过长期从事招标和评标工作积累的实际经验与典型案例的分析研究,归纳其表现形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存在非正常的一致现象;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或不同的标书出现相同人员;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误之处竟然一致,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数量或计量单位等发生一样的错误,技术标中施工进度安排、网络计划图表、质量与进度保证措施、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等错漏一致;
5.投标人数量较少时,其大部分或全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经评审均高于社会平均价格,且其报价组成中的人工、材料、机械费明显偏高或不合常理;
6.有些甚至不遗余力到外地借用他人资质进行多重身份投标,公开报名资料中不同的两家投标人竟出现相同的联系人。
串通投标的原因分析
串通投标问题主要是发生在公开招标过程中,它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基本上都是当事人的口头协议,无书面证据,查找取证较为困难,给防范治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其次,它具有极大的破坏性,不仅是对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极大亵渎,也是对国家和集体利益的极大侵犯。
产生串通投标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
1.现有法规体系缺陷留有弹性操作空间
现行工程招投标依据的相关法规本身,一些条款自相矛盾,不严谨,给招投标留下弹性“操作”空间,对当事者的法律约束不强,特别对政府投资工程,缺乏严厉的规章约束,很难避免产生人为因素。
2.施工企业的现状为串标提供了操作可能
我国施工企业尤其是较高资质的施工企业,仍是国有和集体占主导地位,同时建筑市场中存在一些个体(包工头),以法人名义参加工程投标,企业过多过滥,只进不出,使行业内竞争日趋激烈,一些企业将投标风险转移给“挂靠者”,企业管理者不但不承担风险,还可以有隐性收入,维持企业生存。对“挂靠者”而言,他们不一定具有能力维持一家企业独立运营,即使有能力,也较难在短期内就能创办一家高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还要承担维持企业运转所需管理费用的风险等等。正是这种不良施工企业现状,造成了现在建筑市场中挂靠、串标盛行,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甚至出现专以投标谋利的个体或施工企业存在于招投标市场之上。
3. 评标及专家管理机制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目前我国全过程评标运作电子自动化、交易活动管理科学化水平还不高。现行法规规定实行专家评标制,理论上体现了项目评标决策的民主,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并没有很好实现其预定目标。由于评标专家主要来自于各建设行业,专家质量参差不齐,社会关系复杂,县(市)级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在数量上显得不足;现在招标项目众多,专业差异很大。对部分项目而言,评标标准不细,审查不严,评标时间又短,往往是敷衍了事走过场,帮助业主履行法律程序而已;即使有时发现有串标围标现象,评标委员会也不深入追究,一查到底。从而导致串标现象失去最后的监督和控制。
4. 权钱关系与缺乏诚信基础交汇滋生了串标市场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阶段,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作用的结果及传统文化束缚,人们在日常活动中易衷情或屈服于“权力”、“关系”,权钱交易、投机取巧能够带来好处,诚信经营缺乏动力。当人们能以极小的风险获得个人利益较大回报时,道德约束力就显得脆弱。实践中,某些领导干部暗中干预招投标的现象客观存在;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少数人员素质不高;少数评标专家参与违规操作;少数招投标监管服务人员不能坚持原则;招投标双方非平等交易,带资、垫资现象存在严重,工程双向担保机制发育不全;现存的地方和行业保护主义,各种错综复杂的人情关系作梗等等,都会给串通投标者提供机会和市场。
预防对策和治理建议
解决串通招投标问题的关键在于制度的创新,做到防在先,管控严密,执行有力,令行禁止。要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多方面综合治理,笔者提出如下防治措施供相关部门参考:
1.清理整合现行法规文件,建立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针对招标投标环节中易产生串通投标行为的问题,建议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细化国有资金项目招投标操作规程以及监管标准,并将行业监管信息和社会评价、举报投诉等信息相结合,建立招投标基础信息库和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统一并公开监督评价标准和奖惩办法,联合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行政、社会经济、法律等综合措施,对优秀的诚信施工企业给予一定的表扬和奖励,对失信和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曝光或予以行政、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使其在无形资产上声名狼藉,在对外融资和银行信用担保领域受到一定的限制,从而以加大失信成本。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并追究刑事责任,真正建立信息通报、案件会商制度。用市场手段加大违约失信的成本和惩戒力度,建立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严厉打击违规担保、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2.加大招投标法律政策的宣教,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正确引导投标企业实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以优质的服务、良好的信誉、精湛的技术赢得招标单位的理解、信赖与支持,逐步由单一的竞价中标机制向技术力量强、管理水平高、投标报价优的投标人中标的市场机制转变,政府监管部门及业主应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实现各主体多赢的良好局面。
3.完善招投标资格预审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资格预审条件
改进资审入围办法。每半年或一年集中进行资质联合审查,审查合格的企业,报名时免审,外地企业进入,经事先核准,与本地企业相同待遇。
一般情况下凡符合相关资质条件报名的应全部入围,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可对投标人提出类似工程业绩的要求。让尽可能多的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竞争,即使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有可能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并大幅度提高评标成本时,也要使用随机抽签等方法确定入围投标人,从而大大压缩串标的操作空间、显著提高串标成本并大大降低串通招投标成功的概率。确保投标单位入围的公开、公平、公正。
4.实行项目建造师备案制,确保无挂靠现象产生
实行注册建造师考试制度后,我国施工项目管理将逐步实行项目建造师责任制,由项目建造师负责工程的全过程的施工管理,而目前我们国家对于相应的管理制度还不够到位,特别是近年来建造师挂靠现象比较严重,建议主管部门及时建立建造师工程管理备案制,防止项目建造师多工程多单位进行投标。且建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中标人在进场和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造师,以防止项目管理不到位及虚假投标,杜绝恶性竞争。
5.完善评标专家库,建立评标专家信誉评价体系
要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运作机制,防止“随意性”和走过场,确保人员组成的随机性和保密性,确保评标专家能够服从良知,在评标过程中独立体现个人意志,充分体现其公平、透明的立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核和比较,合理、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投标人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在评标过程中要勇于暴露阴暗,对一些串标围标要做到早发现、早查处;对于投标报价总价及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以及主要材料设备、机械费用高于最高限价或明显高于社会平均费用水平的,评委会可将其投标报价进行重点评审,亦可进行质询要求投标人给予合理解释,如果在本项目招标投标中,大部或全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出现类似现象,有围标串标嫌疑,背离合理低价、择优原则,损害招标人权益的,评委会可宣布本次招标失败,不推荐中标候选人,建议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并将评标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实施中标项目的后续监管,实施全过程监督
应该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在招投标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其监督职能,有条件的应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通过对中标后的工程进行审核、评议、纠错、追究,使侥幸过关者在中标后的跟踪管理中原形毕露,从而信誉扫地,被清出市场并受到法律制裁。
7.加快资源共享和电子评标步伐,杜绝隐蔽串标现象
由于评标时间短,内容多,很多串标现象十分隐蔽,很难被评标委员会和招投标监管人员发现,随着科技的发展,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电子技术采用电子评标,利用电脑快速准确的查处一些隐蔽的串标行为,协助评标专家发挥其公开、公平、公正的服务和监管的作用。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精心打造一个标准明确、功能完善、职责分明、电子化、一厅式一条龙运作和监管服务的平台,通过科学化的手段,严密的招投标操作细则,统一规范的监管和服务标准实施监管服务,以尽量克服当前人工操作为主,透明度和相互制约不强,易产生不轨行为的现象。
串标实质上是一种无序竞争、恶性竞争的行为,它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妨碍了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往往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企业手中,而把有实力、有优势的潜在中标人拒之门外。要着力纠正外围运作,进场走形式的问题,使招投标全部活动都能真正在有形市场内运作并接受全过程监督。真正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招投标中的作用,推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如何有效避免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围标、串标?
为协助和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治理和遏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于2007年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组织开展了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研究活动,并在22个省、区、市和省会城市提交调研报告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归纳和梳理。近日,调研成果综合报告正式发布,这里编发,以飨读者。
河北、山东、广州等省市还以问卷调查的方式掌握了大量的基础资料。 调查结果综合如下: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总的来看,当前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围标”、“串标”、“陪标”现象依然存在,隐蔽性强。投标人通过建立价格同盟组成“围标集团”,内部轮流坐庄,相互串通,在投标报价上进行分工,梯次报价,使竞争对手的正常报价失去竞争力,从而骗取中标。据广州市的调查统计,自2004年以来,“围标”、“串标”案件占招投标违法违规案件的比例高达69%%。业主“肢解工程,规避招标”。对外招标的只是土建部分,而工程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装饰装修工程或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将群体项目划分成几个小工程,使单项工程规模低于法定招标规模标准,从而直接发包。据山东省招投标监管部门对2007年上半年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统计,规避招标的项目占全部违法违规行为项目的比例达56%%。
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项目业主在招标前与投标人私下谈妥条件,基本内定后,才开始招投标,并拉来其他企业“陪标”;或利用资格预审设置“门槛”,提高投标入围标准,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中的投标单位开绿灯。 寻找各种“借口”,规避招标。
以招商引资工程,或合资、民间资本比例大为由要求直接发包,或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以垫资、带资或合资联建为名,要求定向发包。 业主诱导评委,干预评标,左右评标结果。项目业主在资格预审、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见,诱导评委,对投标人执行的标准不一,使评委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甚至刻意迎合招标人的意愿,以倾向性打分影响评标结果。
挂靠、“借照”。一些资质较低的企业,通过挂靠高资质的企业,借取其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参与投标,利用被挂靠、借照企业的良好社会信誉骗取中标。中标后进行施工或转包,结果使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均无法保证,严重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 工程招投标中违法违规问题产生的原因 调研组认为,当前工程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不配套、不完善的问题,使不法行为有机可乘。
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在调整招投标过程中各种关系方面还有欠缺。如对“规避招标”、“转包”等如何限定等都没有给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执行起来很难把握标准。 二是政出多门,缺乏协调统一。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对各部门招标投标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但现实中有的项目出现条块分割,界限不明,行业内部“近亲繁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以保证有效竞争,同时容易使招投标活动发生不公正、不公平现象,甚至产生腐败行为。
三是诚信的缺失。当前存在的“围标”、“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在于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 四是招投标操作的不规范。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方案以及整个招标过程中的措施和操作不严密,招标方案存在漏洞,资质审查不严格,评标办法没有有效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办法等,导致“围标”、“串标”的产生。
法律法规对“分包”规范不到位,对“转包”现象还没有严格的限制措施,对“劳动用工”与“分包”界定不清。这些问题在招标过程中很难得到彻底解决,为“围标”、“串标”的产生留下了空间。 五是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
我国建筑市场一直是个严重“供过于求”的市场,这种“僧多粥少”的供求关系,让某些施工企业变得“饥不择食”。有的施工企业急于“找米下锅”,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就可能会搞不正之风,以致出现腐败现象。 六是业主在招投标过程中干涉过多。
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确定,招标人具有决定投标人入围权的优势,凡是参加投标的企业入围与否也就完全由业主说了算。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项目进入有形市场交易实际上已到了后期阶段,这就使得监管起来显得“苍白无力”了。 七是某些原因使业主具有倾向性。从法律上讲,业主有权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企业入围不入围基本由业主说了算。
因此,有的施工企业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跟踪发包方多年,先贿赂好发包方,再通过“围标”或“串标”取得中标。一些工程项目在进入招投标程序甚至在委托招标代理之前,业主已经有了中标意向了。 八是中标后的跟踪管理跟不上。
当前,施工合同与工程招投标脱节、相互分离的现象屡见不鲜。业主与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签订“阴阳合同”的问题突出。而中标后的跟踪管理难度还很大。 遏制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措施和建议 各地通过调查研究,对如何治理和遏制工程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很多好办法、好措施,并对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7个方面: 一是加大法制建设力度,抓紧修订与完善相关的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二是突出工程招投标重点环节,保证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例如规范资格预审和评标专家行为,积极探索研究科学的评标方法,使评标活动进一步体现公正,以及加强中标后的跟踪管理都能起到良好的作用。三是强化对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国有投资有效使用。
四是规范招标代理的中介行为。五是认真抓好招投标的投诉处。
如何防止围标、抢标的现象?
一.招投标管理体制要理顺。理顺政府监管体制,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招投标监管体制,改变“九龙治水”的多头管理状况,革除“同体监督、体内循环”的弊端,减少重复管辖和交叉管理,建立统一的招投标监管机制。
二.建立的信用评价体系要统一。加快电子招标制度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投标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投标信息网络平台,完善工程招标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在目前信用体系还不完善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或取消对投标企业的资信业绩评分。扩展资料招投标全过程的管理要规范。
实践中出现的串标围标活动,大多集中表现在项目的招投标阶段。因此串标围标活动的防范,重在招投标过程中的防范。遏制串标围标现象,应当紧紧抓住“招标过程控制”这个牛鼻子,从以下方面加强招标项目的过程管理和控制。
抓好信息管理,堵住串标围标源头。串标围标现象大都源自于投标信息的泄漏。在现有项目招标程序中,招标人一般会实行集中报名、集中资格预审、集中现场踏勘和答疑。
招标中如何防止串标
如何防止串标:
1.健全配套法规,从源头上防止串标等现象的发生。串通投标行为危害极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03年3月8日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条款对之作了较为详尽的法律界定,《刑法》也有“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条款,是对串标行为处置的法律依据。
问题在于对于五花八门的串标现象怎样认定和处置。因此,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拿出定量指标,尽量不要模棱两可。“乱世用重典”,在当前形势下处罚措施不妨严厉一些,使串标者的行为成本大大高于其风险收益。还应建立公示制度,使失信者无所遁形。2.实行最低价法评标。串标的核心是中标价,防止串标的最直接办法应该是最低价中标。最低价法评标是国际惯例,国家目前正大力推行,实际效果也非常显著。
它抓住了招标的本质,大大简化了定标的原则,节约了建设资金。勿庸担心,最低价法评标并不会因为价格优先的原则而使投标人忽视投标方案的设计,而恰恰由于是最低价中标,投标人会在投标书上更下功夫,千方百计优化施工方案,从而达到低价中标、优质施工、实现合理利润的目的。
3.强化监督。
应该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在招投标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其监督职能。各有关部门应在政府监督的统一协调下,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招标监管工作。对串标者要保留追究权,不论是在投标时发生还是其中标后在施工过程被发现,都应严肃查处,使之无所遁形。
此外,还应加强招标代理、招标公证等中介的管理,使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串标判断方法:首先看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来自同一个地市甚至同一个省的有嫌疑。其次,拨打投标联系人的手机、固定电话等,从彩铃中可找到有价值信息,甚至可以从标书的制作风格、包装上进行判断。还可以从报价上,如果几个投标单位所报价位均十分接近,又出现符合以上几个条件中的1个或多个的话,基本可以确定存在串标行为。
如何防止投标人恶意串标,围标
在招标过程中普遍暴露了一些问题,比如投标人私下进行违法操作,恶意串标、围标,抬高标价等等。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获胜,不惜以重金腐蚀、收买工程建设中的相关人员,败坏了行业风气;而地方的部门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损公肥私、中饱私囊的行为,更是助长了这种不正之风。
从近几年曝光的工程建设领域中通过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的串通投标案件来看,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或以次充好最为普遍和严重,“豆腐渣”工程常有所闻,极大妨碍了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发展,危及了工程质量和安全,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多年招投标经验,就从技术方面如何防止投标人串标、围标谈一些想法。一.严格报名和资格审查,提前预防串标投标人串标一般发生在发标前后。当潜在投标人搜集到某个项目的招标信息后,会分析各种投标因素,详细了解业主及有关信息。
通过分析,权衡中标的可能性,决定是否参与资格审查,进行投标,这时就会出现第一次串标。潜在投标人向同行给予一定资金,借其资质进行报名,少则三五家,多则十余家。有的甚至私下散布他们前期的公关效果,造成一些单位不愿再来报名,导致串标形成。
有时候,潜在投标人在报名前没有借到很多资质,会在发标后到开标前这段时间与其他单位联系,购买投标资格,这就出现了第二次串标。在整个投标过程中,串标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完全由自己编写投标文件,最后由借出资质单位把关盖章;一种是由其他单位编写,自己最后审查确定评标关键因素如报价等,但在开标会上带资质证件的往往都是本单位的人员。所以在报名时,一定要严格审查有关证件、业绩等资料,而且越严越好,一定要检查原件,特别是业绩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
有的资料潜在投标人可能拿不到,或者信誉度高的施工单位也不愿出借资质,同时由于要求严格、繁琐,将会造成一些能力差、想串标的单位放弃报名。在资格审查阶段,一定要认真检查投标申请文件,特别注意这些方面:委托代理人与授权代理人是否一致;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与工程特点是否有矛盾等等,通过资审,将会拆散一批串标的单位。
二.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防止串标抬高投标报价如果串标成功或通过资审的串标家数太多,将会增加投标人对评标基准价的控制力。
由他们来确定评标基准价的高低,增加了招标人的资金风险。确定合理的招标控制价(俗称拦标价)是防止投标人抬高投标报价的有效措施。控制价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太高了,水涨船高,报价也会高;太低了,会造成承包人进场后故意扯皮,降低工程质量,增加业主合同管理难度。
确定招标控制价的原则是符合市场价格水平,承包人有利可图,依据定额合理,组价准确。确定的方法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按照现行定额和当地材料价格,由职业道德高的造价工程师或经验丰富的造价员编制,再通过造价工程师进行严格审核,最后通过招标人审定。只要按照上述原则和方法确定的控制价或者再下浮3-5个百分点,没有人为操作故意抬高或压低,都可以说是合理的招标控制价。合理的招标控制价一旦公布,所有投标人都要围绕它来确定自己的报价。
但不论投标人怎么报价,都无法再抬高报价。
三.加大投标保证金数额,淘汰实力差的单位投标保证金不仅是保证投标顺利进行的措施,也是检验投标人实力和信誉的一种方法。如果投标保证金数额较多,一个单位实力强,流动资金充足,则递交投标保证金也就不存在问题;反之,实力差,则递交也就会出现问题。
如何防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挂靠串标行为
一.依法认定围标串标、资质挂靠行为
(一)围标串标的认定:投标人或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有围标串标行为: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两处以上(含两处)错漏一致。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管理人员全部或部分相同的。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6.不同投标人授权同一人作为投标人代表的。
7.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账户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8.有证据证明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的其他情形的。
9.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的投标人或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或相互之间)其他围标串标行为。
(二)资质挂靠的认定投标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有资质挂靠行为:
1.以转让、租借、买卖或以交纳管理费等方式获得使用他人资格证书及相关资料并以他人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的。
2.投标保证金由非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出,或虽由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出,但先由非投标单位人员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投标单位或有关个人账户,或以其他方式抵押的。
3.投标文件及技术性文件非本单位编制或非本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编制的。
4.投标或承包工程单位使用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建造师(项目经理即项目负责人)及与项目有关的主要技术、质量、安全和其他施工管理人员,为非本单位注册人员或非本单位人员的。
5.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和服务费等与工程相关的费用不在本单位核算,而实际由项目负责人直接支配和独立核算,且项目负责人非本单位人员的。
6.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即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或严重缺岗,而实际由他人履行职责,且他人非本单位人员的。
7.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施工图中的注册执业人员为非本单位人员的。
8.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挂靠行为。
二.依法实施管理:
(一)杜绝“体外循环”。《桂阳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和《桂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文件明确规定了项目进场范围,并对进场范围进行了细化,每一项都有对应的行政职能部门。农田水利、交通运输、土地整理、烟水配套、农业开发、环境保护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归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部管理,与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交易一同构建大建设工程交易平台。
招标人必须按《实施方案》要求进场交易,严禁公共资源交易“体外循环”。
(二)广泛发布信息。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公平、及时、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家、省、市、县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必须经县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一律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家、省、市、县指定媒体统一发布。
招标文件不得带有歧视性条款或排他性条款,不得设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其他废标条件。
(三)推行网上招标。一是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网上招标,采用网络方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资料。招标文件中给予投标必须的对工程较为详细的介绍,取消集中现场踏勘,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可自行前往。
取消集中答疑,招标单位可通过招标网络系统公布或指定媒体予以答复。二是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有要求的农田水利、交通运输、土地整理、烟水配套、农业开发、环境保护等项目的招投标可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按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报名方式,如果实行现场报名的,必须在各级交易中心(与开标地点一致)报名,由投标单位法人(或授权委托人)持有关证件到场报名,接受现场监管,授权委托人必须是该项目的建造师即项目负责人。招标人和代理机构不得随意指定报名地点。
三是在县内核准的招投标项目原则上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投标活动,如确需异地进行招投标活动,须经县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四)规范资格审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必须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操作。
资格审查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根据项目需要,可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等方式。招标人不得对投标人或其拟派技术人员提出与招标项目要求不符的资质条件。若确需提高资质等级要求的,应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最多只能提高一个资质等级。资格预审申请书或投标文件应同时填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造价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为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以单位近三个月的工资花名册、养老保险花名册、在岗考勤表为准,否则不得通过资格审查。
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应遵循以下规定:资格预审的实施方法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明确。对于潜在投标人较少的项目,可采用合格制审查。只要潜在投标人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质,且一年内无不良记录的,都应视为满足资格预审要求,全部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
对于潜在投标人较多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可采取评审制审查。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评审内容、评分标准及办法并报县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组织评审。资格预审文件中应当载明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的数量(即入围合格投标人数量)。
若合格申请人数量少于规定数量时,所有合格申请人参与投标;若合格申请人数量多于规定数量时,则可选用比较合理公平的方式选取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与投标。如上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已出台相关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照其执行。采用资格后审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的要求的条件、标准、方法。
严格开标时的资格审查。项目开标时,投标单位。
如何有效地防止施工单位围标串标呢?
一般来说,现实招标中如果是公开招标的话是很难防止施工单位围标串标,即便是你招标单位设置入围的条件很高,施工单位也会施展针对性的招数,让你防不胜防,如果围标串标成功,在成本方面我想不说你也知道答案,这也就是为什么多年来围标串标屡见不止的原因。最好的办法就是采用电子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这也是政府提倡的阳光采购。
希望这样的回答能让你满意。版权声明:
1、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不代表看本站的观点和立场。
2、本站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若侵犯您的版权或隐私,请联系本站管理员删除。
4、本文由会员转载自互联网,如果您是文章原创作者,请联系本站注明您的版权信息。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