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监管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的作用
时间:2023-11-28 21:45:57 栏目:教育资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迈向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计算机技术得以在工程建设招标活动中应用,开展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使工程建设招标交易更加公开透明、便捷高效、节约资源和招标投标成本,有效遏制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串通投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行为。采用电子监管招标投标与传统纸质文件相比,更加全面、实时、透明。
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招标投标制,是我国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工程招标投标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竞争方式,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投标制度对规范承发包交易活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保证工程质量起到重要的作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在我国实行近30年,招标投标已迈向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计算机技术得到广泛应用,作者想就电子化监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提出一些看法。
1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建立
八十年代初期,建设工程开始推行招标投标制,1983年6月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规章。1984年11月,原国家计委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为规范工程招标行为,联合制定办颁发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为建立招标投标法律依据奠定基础。1992年12月,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3号部令)。九十年代中后期,全国各地相继建立了工程建设交易场所,即有形建筑市场(工程建设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从无形到有形,使工程招标投标得到长足发展,招标投标活动步入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1997年《建筑法》首次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纳入法律;
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部委相继出台了诸多部门规章,各省市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当地情况,也制定了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2011年12月1日,颁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由此我国招标领域基本形成了完整的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主要包括:
一是法律层面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二是法规层面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是规章层面有《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规范了强制招标行为和应依法招标的范围。
2 招标投标电子化交易
2013年《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推行招标投标活动电子化交易与监管提供了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明确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由三个平台构成,三个平台基本涉及了招标投标活动环节和流程。三个平台,一是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主要用于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同时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监察和受理投诉提供所需的信息通道。根据招标投标法要求招标项目信息和中标信息应当公开的规定。二是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主要用于完成招投标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三是招标行政监督平台,主要用于招标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动态监督,对招标投保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监察和受理投诉。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范了数据交换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交易平台基本功能应当按照招标投标业务流程设置,招标投标活动涉及的主体主要有招标人(建设方、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潜在的投标人)和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三方,网络终端根据各自不同业务流程设置。
2.1 招标人终端功能设置
招标人终端功能设置是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人按照招标投标活动的环节、流程进行的,主要涉及投标邀请(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异议投诉等模块。
(1)投标邀请(招标公告):网络平台应具备公开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或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的编辑、提交、发布、延期和撤销功能。招标公告数据项包括招标项目编号、招标项目名称、相关标段(包)编号和投标资格、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及获取方法、投标文件递交与截止时间和递交方法、公告发布时间、附件等。
(2)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网络平台应具备招标文件的编辑文件、提交、审核、确认、备案、发出功能。数据项包括标段编号、标段名称、投标人资格或标准要求、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对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的递交和递交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开标时间、评标办法、相关附件等。
(3)开标评标定标:网络平台应至少具备以下六项功能。
一是具有参加开标人员可以通过网络办理签到的功能,记录开标人员基本情况信息。
二是具有记录递交投标文件、接收投标文件相关数据功能。显示内容中应包括标段名称及编号、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修正报价)、工期(交货期)、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和递交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时间等内容。
三是与评标专家管理和抽取系统链接功能。可以将抽取的专家信息或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专家的信息,包括标段编号、标段名称、专家人数、专业、专家姓名等信息导入评标系统。
四是具有与评标系统链接功能。
五是具有将中标候选人公示的编辑、提交、核审、向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数据的功能。
六是具有标段(包)编号、中标候选人名称及排名、投标价格、评分结果或评标价格、中标价格、附件等评标报告数据导入功能。
(4)中标候选人公示:网络平台应具备中标候选人公示的编辑、提交审核、验证确认、备案、发布功能。数据项应包括:标段(包)编号、公示内容(含中标候选人名称及排序、投标价格、中标价格)、公示时间等。具备向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中标候选人公示数据的功能。
(5)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网络平台具备中标通知书和招标结果通知书的编辑、备案提交,具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编辑、备案提交功能。
(6)异议投诉:具备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过程、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按规定的时间提出异议时,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投标人异议的功能。
2.2 投标人终端功能设置
投标人终端功能设置主要涉及投标报名、投标文件编制、递交、投诉等功能:
(1)投标报名,具有通过网络自助投标报名、打印报名确认回执单,报名确认回执单应包括标段(包)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代码、报名时间等内容。
(2)投标文件编制,具备在线或离线编辑和制作文件的功能,主要包括文件导入、文件内容编辑、工程量清单导入、电子存储格式转换、电子签章、文件生成、校验以及加密等功能。投标文件数据项应包括标段(包)编号、投标人代码、投标报价、工期(交货期)、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保证金金额、投标单位项目负责人、投标时间、附件等。
(3)投标文件递交,应具备按照招标文件中的递交截止时间控制文件递交、补充、修改和撤回的功能。
(4)投诉,具备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过程、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按规定的时间提出异议的功能。
2.3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终端功能设置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终端具有查阅、审查和备案招标人上传的招标活动数据功能;具有备案信息反馈招标人终端的功能。主要涉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邀请(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发放招标文件、投标报名、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投诉等监督功能。
(1)具有审查招标人和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的功能,招标人应具有法律规定的招标资格和能力;核准的招标内容与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2)具有审核提交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功能;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交易平台应具有审查、审查意见回复功能,审查招标人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是否存在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审查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交易平台应具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审查意见回复功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人编写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应当向招标监督部门备案,招标监督部门审查招标文件,是否存在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内容;是否设定了以特定的行政区域,或特定的行业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或中标的加分条件;是否设定了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变相指定建筑材料或设备;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投标的条款。审查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情况。
(4)审核提交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由五人单数以上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人的代表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从事工作的相关领域和工作年限、能力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项目,评标专家可以从地方政府组建的、或行业组建的专家库中,按照技术、经济的专业、人数随机抽取,专家随机抽取系统应具有屏蔽功能,屏蔽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特殊项目,评标专家可以地方政府组建的、或行业组建的专家库中,或其它地方政府、其它行业组建的专家库中,直接确定于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
(5)审查资格预审结果报告和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交易平台应具有审查资格预审结果报告或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的备案、审核、意见回复功能。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审查提交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
(6)审核提交的合同和履行信息功能。交易平台应具有合同备案、审核、意见回复功能。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中标人订立的书面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不得改变实质性的内容。
(7)审查提交的招标异常有关情况。需要审批或核准的,提交相关审批或核准信息。具有反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做出回复的功能。
(8)投诉处理。《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交易平台应具备编辑、提交投诉事项有关信息、接收、查询投诉受理情况和处理结果的功能。投诉处理的数据项应包括标段(包)编号、投诉人代码、投诉人名称、投诉内容、理由和依据、投诉提交时间、投诉受理人、受理时间、处理结果、反馈时间、附件等。
3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涉及流程多,内容灵活、复杂,要是招标投标活动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排斥、不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竞争,有效遏制虚假招标、围标串标,对整个活动过程、重要环节的监控尤为重要。分类监管是从各个环节入手对项目进行监控。是用一种直接的方法监控各个业务段的办理情况。
这种形式是直接到达各业务的一种功能。分为预警和项目监管,从招标环节全部了解项目的情况,预警监控招标环节中的一些违规情况,包括已报名未公告、已发放文件未公告、已发放中标通知书未公告、已发放文件未报名、已发放中标通知书未报名、已发放中标通知书未发放文件。
这些监控点都是以工程为单位进行监控,以列表形式进行显示,列表中有概况的预警信息和办理状态信息。和工程明细一样,点击工程详情进入工程详情页面进行查看,了解工程的全貌。交易管理是对交易环节的一种监控,主要有当前招标公告、当日开标评标、当前中标公示、视频监控。
对招标投标活动重点监控的环节主要有:招标公告应当发公告而未发布,或者招标公告时限不符合规定;投标报名未按招标要求实施网上报名,或人为干预报名;招标文件发放未经过合法途径发放招标文件;专家抽取不按规定从指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开标评标不依照约定时间进行开标、评标活动;中标公示未按规定公示中标结果;中标通知书未按相关规定发出,提前发放或逾期发放。
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使工程建设招标更加公开透明、便捷高效、节约资源和招标投标成本,利用电子技术手段可有效遏制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串通投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交易,有效防止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获得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有助于防止围标串标;通过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网络投标报名,不仅方便了投标人,还有利于防止通过投标报名排斥潜在投标人,增强了竞争性。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交易,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电子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文件,与审查传统纸质文件相比,更加全面、实时、透明。
推动推行电子招投标的意义是什么?
自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首次明确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以来,电子信息技术逐渐应用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各环节,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设、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等工作也逐步推进。2020年初爆发的疫情,对于招投标工作无疑是一场大考,其能否电子化运行事关涉及领域市场交易的有序进行。
一.招投标电子化现状分析目前,招投标工作电子化已取得一定成绩,但整体电子化水平尚处于较低的层次。以工程建设领域为例,尽管如今各地多已启用电子招投标,基本将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但一方面电子和纸质招投标双轨并行的局面仍未打破,另一方面电子招投标工作的系统性、集成性、互联性仍有待提高。就电子招标投标流程看,全流程无纸化与信息化程度还不够全面。在招标环节,招标文件制作、招标文件审批、交易信息发布以及招标文件的公示与获取基本已达成电子化;在投标环节,投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递交多实现电子化操作,但招标文件答疑多依赖招标人组织的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投标保证金的线上缴纳以及电子投标保函的线上开具仍需普及;在开标环节,纸质与电子双轨特征较为明显,远程开标网络视频直播系统也未广泛应用,整个开标流程的效率和准确率得不到保证;在评标环节,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及智能化评标系统仍处于建设过程,电子化评标监管模式也有待探索;在定标环节,合同签订的电子化进程也较为缓慢。
就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看,信息壁垒和孤岛状态仍然突出。电子招标投标平台集信息发布、统计查询、身份验证、资信验证、数据对接(工商、税务、银行等)等服务于一体,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的互联互通。而与招投标行政管理的区域化相对应,省市县三级电子招投标平台建设在内容、流程、功能、标准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异,交易规则、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在即将到来的5G时代都需统一。
就电子招标投标监管看,当前各地启用的招标投标电子化行政监督系统多处于业务监督即流程管控的层次,尚未利用电子化手段实现工程招投标项目的智慧监管。一方面,除对违规操作实时预警外,监管系统尚未构建起打击围标串标的系统体系;另一方面,招投标监督系统与建筑市场监督监管平台未形成一体化力量。当然,电子平台信息共享难度的客观存在,也阻碍了行政监督部门在数据管理和监管统一的基础上实施奖惩机制。
二.招投标电子化发展分析梳理发改委通知中的五条部署,不难发现这三点关键思路。当然,此次工作部署不仅仅在于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也为建立长效机制埋下伏笔。着力消除全流程电子化的盲点、断点、堵点,实现全流程的无纸化、信息化、智能化。
针对招投标各环节仍然存在的部分电子化、纸质和电子并行现象,通知明确指出了流程断点,要求各地紧抓落实。如通知提出大力推广使用保函特别是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便针对投标环节的保证金工作提出了更高的电子化目标。不难想象,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资质证书在招投标领域的运用,以及推行在线投标、开标、评标、定标,都是全面实施电子化交易的必要工作。积极应对电子招投标对传统属地监管模式带来的挑战,尽早实现跨区域常态化运行。
针对各平台、各部门、各区域之间的工作壁垒,通知明确支持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如通知要求支持异地评标系统跨省运行并建立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便旨在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当然在未来,统一制度规则与技术标准也是推动电子招投标走向全国的必要前提。创新应用招投标电子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积极因素,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
如通知“允许招标人选择依法规范并符合行政监督要求的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开展招标”,这避免了地方限制和排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以外的市场形式发展,不仅有利于市场配置资源效率的提高,也将引导电子保函平台、电子监管模块的市场化发展。招投标工作电子化的初衷,包括解决传统纸质交易难以监管的弊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和招标投标成本、减少人为因素对于招投标的干扰等,其目标实现是一项系统工程。着眼长远、立足当前,打造开放、互联、透明、共享的环节,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氛围,仍将是招投标电子化建设工作的重心;通过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的共同努力,能更好推动电子招投标快速健康发展。期待越来越多地区加快电子化建设步伐,早日应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各领域招标投标管理再升级。
企业用电子招投标系统,有哪些好处
一.全程电子化运作,招投标信息公开透明。全电子化招投标,节约了大量因制作标书等原因而浪费的纸张;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大量人工成本;不用开车、省钱;采用网上开标,节约了办公资源。
二.优化双方沟通环境。此处指代理与招标方在招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沟通环节,作为代理在合同范围内运作招标项目,无论招标方懂不懂,每一个关键节点都要与甲方进行沟通确认,这往复的过程是通过线下的联系繁琐而缓慢的。该电子投标平台可为两家企业构建基于项目招标的OA平台,业务交互将更加方便、快捷。
三.投标书的详细分析,锁定违规线索。
该系统自动记录用户的硬件特征码、工具软件、计价软件标识码等,并与投标文件实现捆绑,评标时对这些不应雷同的标书信息进行识别比对和详细分析,可以有效地锁定违规线索。
四.远距离异地评标更放心。伴随着国家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将逐步形成全国格局。
而采用远程评标技术,实现了全地域异地同步评标,无需代理机构提供专门的开评标室。
电子招标投标有哪些明显的优势
电子招标投标则是以网络技术为基础,把传统招标、投标、评标、合同等业务过程全部实现数字化、网络化、高度集成化的新型招投标方式,同时具备数据库管理、信息查询分析等功能,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全流程、全方位、无纸化的创新型采购交易方式。企业使用电子招标采购平台的优势:
1.促进公开透明,实现阳光运行。
同时可以通过版式文件技术加上非对称加密技术的运用,强化信息安全保密。2.降低交易成本,节约社会资源。网上招标投标可以实现全流程无纸化操作,节约了投标成本,同时还可免去办事人反复往返于招标人、监管机构、交易中心等地,通信、交通、印刷、人力、等方面费用的支出,降低各类资源的消耗。对节约社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3.操作过程留痕,强化节点监控。网上招投标系统不仅能将招投标全过程中事项办理、经办人员产生的时间节点完整记载,并将所有文件资料完整记录;而且具备“客户端日志监控”功能,各级建设、审计、纪检等部门可直接对所有项目招标活动进行实时监督和后续检查,保证招投标监管适时准确、全面到位。同时科学合理地固化相应办事流程,特别是对政府投资项目,可以规范办事程序,强化监管管理。
4.减少人为干预,防治腐败滋生。网上报名、网上资格预审、网上答疑、评委异地远程评标等系统的应用,使得各方对中标结果的人为因素影响大大降低,减小投标企业行贿的冲动;弱化建设单位经办人对评标结果的影响,降低当事人的腐败风险,保护建设单位当事人;评委名单完全保密,减少各方对评委的操控可能;投标单位分散,网上联系,可有效实现投标单位的相互保密,使围标串标难以实现。
5.抬高违规成本,推动诚信建设。
网上招投标系统以企业诚信库为支撑,只有业绩良好的投标者才能入围,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确认将进入黑名单库,无法获得网上报名资格;通过投标单位对建设单位的评估反馈,有效遏制建设单位工程款的恶意拖欠,有助提高建设单位的诚信建设;完善评委评价体系,有利监督评委的专业能力和道德操守。
什么叫全流程电子招投标?企业使用电子招投标系统有哪些好处?
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是一种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全部活动的采购模式,能够极大的提高工作效率、节省人力成本,并可增强信息的透明度,更好的保障招投标相关方的利益,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实现阳光采购。企业使用电子招投标优势:促进公开透明,实现阳光运行。
同时可以通过版式文件技术加上非对称加密技术的运用,强化信息安全保密。降低交易成本,节约社会资源。网上招标投标可以实现全流程无纸化操作,节约了投标成本,同时还可免去办事人反复往返于招标人、监管机构、交易中心等地,通信、交通、印刷、人力、等方面费用的支出,降低各类资源的消耗。对节约社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操作过程留痕,强化节点监控。网上招投标系统不仅能将招投标全过程中事项办理、经办人员产生的时间节点完整记载,并将所有文件资料完整记录;而且具备“客户端日志监控”功能,各级建设、审计、纪检等部门可直接对所有项目招标活动进行实时监督和后续检查,保证招投标监管适时准确、全面到位。同时科学合理地固化相应办事流程,特别是对政府投资项目,可以规范办事程序,强化监管管理。
减少人为干预,防止腐败滋生。网上报名、网上资格预审、网上答疑、评委异地远程评标等系统的应用,使得各方对中标结果的人为因素影响大大降低,减小投标企业行贿的冲动;弱化建设单位经办人对评标结果的影响,降低当事人的腐败风险,保护建设单位当事人;评委名单完全保密,减少各方对评委的操控可能;投标单位分散,网上联系,可有效实现投标单位的相互保密,使围标串标难以实现。抬高违规成本,推动诚信建设。
网上招投标系统以企业诚信库为支撑,只有业绩良好的投标者才能入围,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确认将进入黑名单库,无法获得网上报名资格;通过投标单位对建设单位的评估反馈,有效遏制建设单位工程款的恶意拖欠,有助提高建设单位的诚信建设;完善评委评价体系,有利监督评委的专业能力和道德操守。
电子招投标困难重重 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自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首次明确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以来,电子信息技术逐渐应用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各环节,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设、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等工作也逐步推进。2020年初爆发的疫情,对于招投标工作无疑是一场大考,其能否电子化运行事关涉及领域市场交易的有序进行。
一.招投标电子化现状分析目前,招投标工作电子化已取得一定成绩,但整体电子化水平尚处于较低的层次。以工程建设领域为例,尽管如今各地多已启用电子招投标,基本将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但一方面电子和纸质招投标双轨并行的局面仍未打破,另一方面电子招投标工作的系统性、集成性、互联性仍有待提高。就电子招标投标流程看,全流程无纸化与信息化程度还不够全面。在招标环节,招标文件制作、招标文件审批、交易信息发布以及招标文件的公示与获取基本已达成电子化;在投标环节,投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递交多实现电子化操作,但招标文件答疑多依赖招标人组织的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投标保证金的线上缴纳以及电子投标保函的线上开具仍需普及;在开标环节,纸质与电子双轨特征较为明显,远程开标网络视频直播系统也未广泛应用,整个开标流程的效率和准确率得不到保证;在评标环节,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及智能化评标系统仍处于建设过程,电子化评标监管模式也有待探索;在定标环节,合同签订的电子化进程也较为缓慢。
就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看,信息壁垒和孤岛状态仍然突出。电子招标投标平台集信息发布、统计查询、身份验证、资信验证、数据对接(工商、税务、银行等)等服务于一体,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的互联互通。而与招投标行政管理的区域化相对应,省市县三级电子招投标平台建设在内容、流程、功能、标准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异,交易规则、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在即将到来的5G时代都需统一。
就电子招标投标监管看,当前各地启用的招标投标电子化行政监督系统多处于业务监督即流程管控的层次,尚未利用电子化手段实现工程招投标项目的智慧监管。一方面,除对违规操作实时预警外,监管系统尚未构建起打击围标串标的系统体系;另一方面,招投标监督系统与建筑市场监督监管平台未形成一体化力量。当然,电子平台信息共享难度的客观存在,也阻碍了行政监督部门在数据管理和监管统一的基础上实施奖惩机制。
二.招投标电子化发展分析梳理发改委通知中的五条部署,不难发现这三点关键思路。当然,此次工作部署不仅仅在于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也为建立长效机制埋下伏笔。着力消除全流程电子化的盲点、断点、堵点,实现全流程的无纸化、信息化、智能化。
针对招投标各环节仍然存在的部分电子化、纸质和电子并行现象,通知明确指出了流程断点,要求各地紧抓落实。如通知提出大力推广使用保函特别是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便针对投标环节的保证金工作提出了更高的电子化目标。不难想象,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资质证书在招投标领域的运用,以及推行在线投标、开标、评标、定标,都是全面实施电子化交易的必要工作。积极应对电子招投标对传统属地监管模式带来的挑战,尽早实现跨区域常态化运行。
针对各平台、各部门、各区域之间的工作壁垒,通知明确支持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如通知要求支持异地评标系统跨省运行并建立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便旨在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当然在未来,统一制度规则与技术标准也是推动电子招投标走向全国的必要前提。创新应用招投标电子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积极因素,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
如通知“允许招标人选择依法规范并符合行政监督要求的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开展招标”,这避免了地方限制和排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以外的市场形式发展,不仅有利于市场配置资源效率的提高,也将引导电子保函平台、电子监管模块的市场化发展。招投标工作电子化的初衷,包括解决传统纸质交易难以监管的弊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和招标投标成本、减少人为因素对于招投标的干扰等,其目标实现是一项系统工程。着眼长远、立足当前,打造开放、互联、透明、共享的环节,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氛围,仍将是招投标电子化建设工作的重心;通过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的共同努力,能更好推动电子招投标快速健康发展。期待越来越多地区加快电子化建设步伐,早日应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各领域招标投标管理再升级。
版权声明:
1、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不代表看本站的观点和立场。
2、本站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若侵犯您的版权或隐私,请联系本站管理员删除。
4、本文由会员转载自互联网,如果您是文章原创作者,请联系本站注明您的版权信息。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