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及转包纠纷的预防措施分析
时间:2023-11-28 21:23:35 栏目:教育资讯近年来,我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加强建设市场监管,大力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建设市场秩序总体是健康的。但是,当前建设市场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比较突出,其社会危害有目共睹,如杭州地铁塌陷事故、上海闵行倒楼事故等等。近年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案件绝大部分与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有关。这些问题直接扰乱了建设市场秩序,引发工程质量、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商业贿赂等问题,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本文针对目前建筑市场上常见的分包及转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展开论述,提出相应的措施以预防工程项目的违法转包和分包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1分包及转包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分包是指已经与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的总承包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一部分非主体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在建筑市场中,资质高、管理能力强的施工企业往往凭借自己的实力获得总承包权后,可将一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分包商完成。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在施工过程中,业主、监理、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因分包产生的纠纷及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1 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承包建筑工程的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但是,在现实中经常会发生分包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形。例如,湖南省衡阳市某桥梁项目的桩基工程最终竟然分包给一个毫无桥梁桩基工程施工资质的农村包工队,其结果是工程竣工后不到三个月就发生了桥梁的整体结构垮塌。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在选择分包队伍的过程中,资质不够的这些分包商提出的承包价格往往要比正规企业低得多,出于盈利目的考虑,即便明知其不具备相应资质,总包单位也会心存侥幸心理,将工程分包给这些企业;其次,这些分包队伍的组织性质一般为集体性质的施工企业,经营手段极为灵活,大有“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之风范,而一些总包单位的主管人员,尤其是一些国有企业的主管人员,在各种糖衣炮弹的进攻下,往往会抵挡不住、失去原则。如此分包之后,不产生问题都还好说,一旦产生问题,比如现场发生了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在压制、掩饰不住的情况下,双方便互相推诿扯皮,纠纷便在所难免了。
1.2 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在施工实践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因履约范围不清而发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分包合同中约定,由总包单位提供垂直运输设备,但在具体施工时,总包单位却只提供汽车吊不提供塔吊,尤其是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垂直运输设备对工期的影响十分巨大,如果不利用塔吊,分包商很有可能无法完成工期目标,但汽车吊也属于垂直运输设备,因此,很难认定总包单位违约。
很多诸如此类的纠纷都是因为履约范围不清。目前我国建筑业分包合同订立的质量完全取决于承包人和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若承包人、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都比较低或差异较大,则订出的合同将五花八门,合同内容不全,权利、义务不均衡,甚至含有共同危害第三方利益的条款。所有这些都为以后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纠纷埋下了伏笔。
1.3 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转包是我国工程建设分包领域内存在的最大问题,也是导致分包纠纷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筑工程转包行为被法律所禁止,转包行为违背招标投标制度的初衷,工程实施的主体变成了不是业主在招标阶段希望的单位,同时转包可能导致腐败的产生转包过程中的回扣、贿赂以及因转包而出现的拉关系中标、企业小金库等现象屡有发生,转包成了腐败滋生的温床。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给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转包行为严重地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导致了大量越级承包、无资质承包、肢解工程发包等行为的发生,同时也使得大量低素质的劳动力队伍进入建筑市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1.4 因配合与协调问题而产生的纠纷一项工程的建筑施工过程涉及到很多专业性工作,尤其是在实行总承包制的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中,需要总包单位与各个分包商相互配合与协调,一旦协调不好,则很可能产生纠纷,而且后果会很严重,很有可能因为分包商某一项工作的延迟导致整个工程工期的延误。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总包单位与分包商的协调问题。另一种情况是各分包商之间的协调问题。其实这两种情况通常都是由于总包单位管理与协调能力不强导致的。当然,也有例外,比如因一些不可预见的事件的发生,使得原本不冲突的两项工作发生冲突,并有可能引起连锁反应而导致整个工程的延误。
1.5 因各方对分包管理不严而产生的纠纷现实中各方对分包管理不严也是导致分包纠纷的原因之一。主要包括总包单位管理不严和业主、监理管理不严两方面。有的发包方虽明确了对承包方的管理内容,监督办法,但执行不认真不严格,工地上分包商其实是自行管理,自行施工,以包代管。而有的分包商开始什么都好商量,但只要项目和资金一到手就无视总包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我行我素,以包拒管。有些项目由于业主和监理水平不高或素质低下,往往利用不好或错误利用自己对分包商的确认权,有些因担心搞僵关系而放任承包商的分包行为,有些与总包单位一起侵犯分包商利益。有些利用这个权利故意压卡分包商,有些对分包中出现的问题不做任何处理,待问题严重时,又相互指责、逃避责任,而此时工程已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2分包及转包纠纷预防措施
在建筑市场,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不仅具有普遍性,而且实施方法越来越隐蔽,具有欺骗性。如何根治建筑领域的这一顽疾,值得我们深入思考,一些学者也提出过一些解决思路。本人认为,事先预防比事后制裁更为重要。有效预防和治理建筑市场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顽疾,主要应从四个方面入手。
2.1 强化监督,打击建筑市场的垄断行为建筑市场的垄断行为是不公平竞争的最大体现。不正当的幕后交易是垄断行为产生的根源,从而也很容易导致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为此,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大力打击建筑市场垄断行为,不搞地方保护主义,有条件的应尽量采取公开招标,破除地区、行业、信息的封锁,使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施工企业,不管是本地的还是外地的都有机会平等地参与竞争。
2.2 加强对分包队伍的管理分包队伍的选择与管理不仅关系到企业经营活动过程在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进度、成本分包管理方面控制的成败,还关系到企业经营活动总体运行的成败,甚至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在选择及管理分包单位时应做到以下几点:①建立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管理机构。
②健全工程分包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可分包工程范围。
③严格审核分包方资质,优选分包单位。
④对分包范围和部位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建立分包方档案。
2.3 贯彻和落实“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制度对于建设市场活动中发生过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档案中,亦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同时,招标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方提出2年内不得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条件,并且投标方在投标时应提供2年内的有关信用档案。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在评标打分时,应扣除一定的荣誉分或者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的资格。这样就能降低曾发生过违法转包、分包行为的施工企业再次中标的可能性。
2.4 加大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利用职权指定转包、违法分包的政府主管人员、项目业主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无论是否获利,监察部门都将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涉及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及对分包工程放弃管理,在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支付、工期、安全生产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建议按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施工资质,记入“黑名单”。对出现以上问题的企业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记入“违规人员黑名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建设市场。对在转包、违法分包中涉及商业贿赂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只有动真格,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
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所带来的合同纠纷严重干扰着建筑市场秩序,危害着工程质量,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坏的影响。只有通过法律措施规范中标人的行为,规范施工分包合同,才能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保证工程质量。
从建筑法的角度谈建筑工程转包的防范措施
建筑企业的经营活动,绝大部分是以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进行的,建筑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依赖一个又一个具体合同的顺利履行。在建筑企业签订的众多合同当中,没有什么合同比施工合同更重要的了。
然而,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并不等于万事大吉。尽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但发、承包双方一旦就施工合同效力产生纠纷时,建筑企业往往很难继续施工,不得不中途停工,甚至退场,因此,在法院或仲裁机构就案件作出裁决时,工程多半未竣工,谈不上竣工验收合格的问题,故不存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解释的问题,而应适用《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因建筑企业投入的材料、机械及人力等无法返还,需折价赔偿,此时工程发包方需折价赔偿的是建筑企业投入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利润不应计算在内。一旦利润被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内,建筑企业显然是白忙活了。此外,建筑企业投入的成本到底是多少,也存在举证确认的问题,不易认定,导致案件审理拖延。 此外,施工合同无效往往是因为合同存在违法情形,施工合同无效将导致建筑企业面临十分严厉的行政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风险和其防范措施有哪些
建筑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承发包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主要通过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来确定。合同风险,即在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直至终结整个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可能引起损失的风险。
因此,如何加强合同管理,有效防范合同风险带来的损失,避免或减少因合同条款粗放、风险预防不明确等因素产生合同纠纷,直接关系着我国建筑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1.建设工程合同签订阶段风险分析合同模式决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配程度。如按照建设模式,建筑工程合同可以分为EPC、BT、BOT等,对于发包人而言,签订三种合同所需承担的风险依次增大。另外按照计价模式,建筑工程合同通常可以分为三种: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对于承包人而言,签订三种合同所需承担的风险依次减少。
在合同签订阶段,发承双方首先需选择合理可行的合同模式,从而使各方的目标达到一致。合同内容决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配原则。在合同签订阶段,发承双方还需在合同条款中对风险进行预测和定义,并就风险责任分配和落实。
如为应对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合同履行的风险问题,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考虑到市场价格异常变化的风险,依据合同风险的公平合理分担原则确定合同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范围。发承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尤其需规避合同缺陷导致的风险,应重点审查合同对于承包范围、合同价款、质量标准、施工工期以及工程变更、工程结算、争议解决、风险转移等内容的约定。
2.建设工程合同履行阶段风险分析随着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制造商、运输商、服务商间合同的签订,工程风险被逐步分散转移至建设参与主体。
承包商对工程建设的成果具有关键影响:一旦承包方由于资金周转困难、项目管理乏力、风险管控滞后等因素,难以依据合同约定及时履行经济、技术、工期、质量、安全义务,将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监理人对工程建设的效率具有把关作用:其行为失责可能带来检查、联络失误风险以及逾期验收、试车、发出指示和批文风险,影响合同顺利履行。供应商则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具有直接影响,所供应材料的质量、品牌、规格、型号、运输、结算都可能造成履约风险。
针对各参建主体可能带来的合同风险,发包人应强化过程管理,确保合同履行得到有效管理。与此同时,各参建主体也可能面临来自业主的合同风险,如逾期答复、审批、验收、接收、支付的风险以及未及时提供开工条件、提供资料存在错误疏漏、设备规格不符合要求等。针对源自发包人的合同风险,承包人应提高警惕,积极通过工程索赔等降低风险、减少损失,如总承包商向业主就商务条款、技术规范和图纸中的缺陷进行索赔。
3.建设工程合同变更阶段风险分析由于建设工程的不可逆性以及投资大、周期长等特征,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作为一个动态的过程,往往呈现连续性、多变性等特点。
因而即使合同签订再完备、参建主体再尽职,工程建设中也总会出现意料之中或意料之外的合同变更。合同变更颇为常见,也常常伴随有风险因素。为保证合同更好地履行,发承双方一方面应避免“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这一情况出现,另一方面也应正确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情势变更一般为订约时无法预见、由不能预料的重大变故引起、不可归责、使合同履行在客观上不可能的情况,该情况下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一旦产生合同变更,承包方的风险便向发包方转移。
因此,发包方需做好变更合同量清单的审查与处理、变更价款确定等工作,在承担风险的同时引导承包方更有效率地履行合同。
4.建设工程合同解除阶段的风险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包括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三种情况。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能面临损失分配风险、质量问题处理风险、质量责任划分风险等;承包人则可能面临价款结算与支付风险等。因此,发承双方应敦促对方按照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并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作为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契约,以及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建设工程合同可谓是工程管理的首要对象。而在当前,我国建筑业仍普遍存在合同风险意识淡薄,对合同风险识别、估计、评价、应对乏力等问题。监管部门应通过合同管理制度来引导和管理建筑市场,建筑市场主体也可充分利用保险等风险管理手段降低合同风险损失。
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防范措施有那些?
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防范的原则应该是以法律与合同为依据,做到依法办事、依照合同约定办事。
1.签订合同要合法,依法成立的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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