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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工程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方法研究

时间:2023-11-28 21:08:26 栏目:教育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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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布并实施以来,该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引起了众多关注的目光。对于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目前国内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法:

1专家评估法

判断工程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方法研究

专家评估法是目前国内采用的主要方法,即由评标专家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依照法律规定,评标专家应当在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评标委员会必须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标专家一般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专家评估法的优点是:①能紧密结合特定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评标,使评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②采用本领域的专家进行评标,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具备一定的科学性;③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而且评标专家不能与投标人私下接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性原则;④评标程序相对固定,可操作性强,容易推广使用。

但是,这种方法的缺陷也是非常明显的,主要表现在:①主要依靠评标专家的知识和经验进行判断,评标的主观性有余,客观性不足;②评标的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结合不够。在实际工作中,同类型的工程甚至是同一工程,不同的专家可能会评出截然不同的结果。特别在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问题上,专家之间分歧很大。在主管部门受理的有关招投标的投诉中,有关是否低于成本的投诉占50%以上。

2.财务指标法

财务指标法主要借鉴会计学、统计学等有关学科的原理和方法,采用投标人财务指标作为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的依据。具体的说,就是以经过有关机构审计确认的投标人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损益表)所反映的财务成本指标作为依据,来确定投标人的成本。其中,投标人财务报表中的销售利润率指标对于确定投标人的成本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销售利润率对于施工企业而言,是其实现的利润与工程结算收入的比值。由于利润是工程结算收入减去成本、期间费用(管理费、财务费用等)和营业税后的余额,营业税根据工程结算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取,理论上期间费用也属于成本的组成部分,因此利润和工程结算收入一经确定,企业的成本水平也就随之确定。从招投标的角度来讲,施工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近似地等于标底价,利润近似地反映了投标人的降价和让利额度。因此,销售利润率实际上就是投标人可以承受的降价和让利水平,只要投标人的降价幅度高于销售利润率水平,就意味着该投标人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竞争。

财务指标法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判定公式:C≥C0,则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C<C0,则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其中,50≤C0≤70.(2)投标报价评价值(C)的计算公式:

C=P×Q1+A×Q2其中,C—投标报价的评价值;P—计划成本水平得分,即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降低成本措施的满意度评分;A—实际成本水平得分,即投标人投标报价下浮率与其上一年度报表(损益表)反映的销售利润率的相对偏差值;Q1—计划成本水平得分的权重,0≤Q1<0.5;Q2—实际成本水平得分的权重,0.5≤Q2≤1.(3)计划成本水平得分(P)的计算公式P=(P1+P2+……Pn)/n其中,P1,P2,……,Pn—各评标专家对投标人降低成本措施的满意度评分;n—评标专家人数。

(4)评标专家对投标人降低成本措施的满意度评分计算公式Pi=〔认为合理的降低成本额/(标底价-投标报价)〕×100(5)实际成本水平A的计算公式A=〔1-(X-L)/L〕×100其中,X—投标报价与标底价(依据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和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价格信息编制)相比的下浮率,X=〔(标底价-投标报价)/标底价〕×100%;L—投标人上一年度损益表反映的企业销售利润率,L=(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100%,为便于计算,一般取L>0.财务指标法适用于采用低价中标原则进行评标的工程项目,公式中的C0、Q1、Q2由招标人根据取值范围,并在招标文件中加以规定。财务指标法实质上是专家评估法的一种延伸,在专家评估的定性方法中加入了投标人财务指标来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因此,这种方法具有专家评估法的上述四个优点,而且,该方法比专家评估法更具客观性,能结合投标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评标,针对性更强,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得以结合。

但是,财务指标法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该方法是建立在工程结算收入近似地等于标底价的基础上的,而在实际情况中,由于降价因素,标底价与工程结算收入有一定差距,这就会导致计算出的销售利润率并不能完全代表投标人可以承受的降价和让利水平。其次,该方法采用投标人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来进行判断,但投标人上一年度的成本并不能完全代表今年的成本水平,因为投标人可以通过技术改造等方式来降低其成本水平。最后,该方法中的P值(计划成本水平得分)还是由评标专家来决定,因此仍会带有部分主观性。

3.概率统计诊断模型法

现行各类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方法一般都把成本看作是某一确定值,而实际上由于构成成本的各指标具有不确定性,成本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成本中的人工费取决于人工预算单价和人工消耗量,而人工预算单价和人工消耗量都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人工费具有不确定性,其他成本的组成部分也是如此。构成成本各指标的不确定性表现为一种随机性,每一个指标即为一个随量,而人工预算单价和人工消耗量都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人工费具有不确定性,其他成本的组成部分也是如此。构成成本各指标的不确定性表现为一种随机性,每一个指标即为一个随机事件,具有一定的概率分布。而成本就是一个n维随机向量,也具有一定的概率分布。因此,应该建立概率统计诊断模型来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采用概率统计诊断模型法时,首先要建立概率统计诊断模型。建模的基本步骤如下:

(1)建立合理、规范的指标体系。影响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指标包括:人工消耗量、各种材料消耗量、各机械台班(时)消耗量、人工预算单价、各种材料预算价格、各机械台班(时)预算价格、管理费率等。

(2)建立各种指标的历史数据库,构建合理的数据库结构,记录并保存以前工程招投标的相关资料,作为以后类似工程评标时抽取样本的数据库。

(3)对每个指标,在相应的历史数据库中抽取样本,随机抽样应不小于50次(n≥50),而且应在近期数据库中取样,对于时间过久的数据,应综合考虑到物价水平、科技水平等,进行折算。设X代表某个指标,对统计量X的样本作直方图,所作出的直方图的外廓曲线接近于正态分布的概率密度曲线(如图1所示)。然后利用÷2检验法或频度峰度检验法加以检验,确定各指标的概率分布函数。

(4)由各指标的概率分布函数,确定工程总造价(T)的概率分布函数(FT)。其中,假设t0为社会平均先进水平或社会平均水平时的报价,则FT(t0)=0.25或0.5.其次,要针对综合评分法和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分别建立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诊断标准。

对于综合评分法,该模型只能提供投标报价的赋分诊断标准,对于资信、技术等方面仍然采用评判等级评定法加以赋分。设某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t*,由工程总造价的概率分布函数可得到FT(t*).根据t*、FT(t*)、社会平均先进水平或社会平均水平时的报价t0以及FT(t0)=25%或50%,对投标人报价进行赋分。投标人的报价越靠近最优报价t0,其得分越高,即报价的概率越接近25%或50%,得分越高,反之,则得分越低。具体赋分可采用直线赋分模型、折线赋分模型或梯形赋分模型。

对于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根据数理统计理论,在正常情况下,小概率(小于1%的概率为小概率)事件不应该发生,故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概率FT(t*)出现小概率事件时,即FT(t*)<1%时,即认定投标人的报价为异常报价,此时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报价做出合理解释。若投标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就认为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可拒绝该标。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根本目的是防止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中标。投标人采用低价竞标策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中标,如果投标人的报价过低,中标的机会就很小,就会使报价过低的投标人处于一个非常不利的地位。概率统计诊断模型根据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概率大小加以赋分,报价过低,报价部分的得分就很低,中标的可能性就越小。由此可见,该诊断模型充分体现了这一根本目的,这是该模型的最显着优点。

此外,可将概率统计诊断模型应用计算机软件来进行实际运算,这样一来,其实用性可大大提高。同时,该模型可靠性强,依据投标人的报价的概率分布情况即可进行打分,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各种主观因素对评标的影响,更加体现出评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但此种诊断模型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

(1)在建模过程中,只有具备足够的样本之后,才能更加真实地拟合总体的分布,从而确定各指标和工程造价的概率分布函数,因此,需要建立样本历史数据库,而建立历史数据库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涉及到数据的积累、数据库结构的构建、实际的可操作程度、物价的指数换算等。

(2)对于综合评分法中投标报价的赋分标准的拟定缺少有力的实践支持,还须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根据反馈信息进行科学的调整。

投标价怎么判断是否低于成本

投标价低于成本的判断,一般采用绝对价和相对价相结合的办法判断。绝对价低于招标控制价某一比例,比如85%,或者低于招标控制价90%,并且同时低于所有有效投标人报价的95%,作为低于成本的评审对象。

以便投标人,据此报价。

如何鉴别投标价低于成本价

 世界银行根据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情况,规定了凡采购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上的货物和工程合同,都必须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投标报价低于该项目(标段)最高限价85%并且低于所有(该项目或标段)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令中的第21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在这条规定中更加明确指出投标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后按废标处理。1 现行的判定办法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招投标过程中如何界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显的尤为重要,如果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企业成本,将作废标处理,被认定为合理低价将会增加其中标机会。

判断工程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方法研究

现行的判定办法为:1.1 招标标底扣除招标人拟允许投标人获得的利润。1.2 把计算标底时的直接费与间接费相加便可得出成本。2 两种判定方法的不恰当之处2.1 标底价格是招标工程社会平均水平的建造价格,设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目前建设市场发育状况和国情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度的一个具体体现。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的成本应理解为投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由于投标人技术专长、村料采购渠道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其个别成本有可能低于社会平均成本。2.3 根据建标(2003)206号文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第一种方法中扣除利润后不一定就是企业成本,投标人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是应该受到保护和鼓励的。第二种方法舍弃了税金,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是必须上缴的,不能参与竞争。

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人在取得合同后可能为了节省开支,而想方设法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给招标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3 投标报价判定的改进措施当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时,评标委员会应具体分为三步进行分析:3.1 评标委员会将标底价格分为:①不可竞争费用如规费、税金等,②有限竞争费用,如人工工资、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

③完全竞争费用,如施工利润、企业管理费三类具体考核。

3.2 将不可竞争费用直接计入成本;将完全竞争费用从标底价格中扣除;对于有限竞争费用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如采取的技术手段、施工方案、材料采购的渠道、人工工资标准、降低消耗量指标措施等,用以说明自己编制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材料的权威性、可信度及当地的价格水平、市场供求、竞争状况,对有说服力的有限竞争费用进行调整,否则不予调整。3.3 将不可竞争费用与评标委员会调整后的有限竞争费用相加得到投标人的企业个别成本,如果投标人的报价低于评标委员会认定的企业成本,将按废标处理。否则为合理低价。

总之,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是一个专业性比较强,且比较严肃的问题,没有绝对把握,不能轻易判定,要求评委要懂设计,懂施工、懂技术、懂经济、懂造价。还有投标人的一些投标技巧的运用,也将影响到投标报价,如先亏后盈法、不平衡报价法等。所以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认定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时一定认真、负责、科学、公平、公正、严谨的对待。

如何确定工程造价是否低于成本价

是否低于成本价,这个是很难界定的,呵呵,当然成本价本身就有一个个别成本和差别成本的区别,呵呵 采用“合理低价中标”可以大幅度地降低工程造价,有利于提升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有利于减少工程腐败现象的发生,但是要将“合理低价中标”推进到位并非易事。  阻碍推进“合理低价中标”的障碍 管理体制不顺。

仅就评标办法而言,建设部门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等;交通部门有“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等;政府采购有“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等。如果没有一个统一高效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是无法在整个招投标领域中实施合理低价中标的。 难以界定合理低价。一般规定,低于企业个别成本的报价为不合理的报价,但是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的个别成本呢?建设工程具有单件性和投资额巨大的特点,其建造的过程具有技术复杂、专业分工细、社会化程度高、周期性长等特点,因此建造成本的计算非常复杂;建设工程是先进行交易,而后才有定型的商品,并不能事先准确核定建设工程的实际成本,只能对该建设工程实际成本作一种预测;投标企业的个别成本由于其技术力量、管理水平和经营状况千差万别,工程本身又各具特点,要想在有限的评标时间内确定某项工程的个别成本几乎是不可能的。

工程担保机制不够健全。一些投标单位低价抢标,工程到手后再通过变更或索赔来高价结算,达不到目的就会停工甚至撒手不干,给招标人造成巨大的损失。造成这种后果的主要原因是缺少工程履约担保机制,通过担保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个别评委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高。一些评委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他们对投标人的报价是否合理的判断带有随意性,人云亦云,跟着投标人的意志走,致使被判定为不合理报价的投标人心中不服,严重的会引起投诉,这给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 采用“合理低价中标”的对策 建立招投标监管部门联手协调机制。

合理低价的界定值得探讨。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和施工企业的差异性,要想得出一个准确的合理报价范围是很难的。但是可以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下浮率超过一定幅度范围的报价(比如低于平均价或标底价的85%)由评委进行重点评审,让投标人对其过低报价陈述理由,只要其理由恰当,评委就应该认可,不可仅凭下浮率过大就武断地判定为不合理。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适合于采用计算机来进行评标,通过计算机评标系统中的筛选功能很容易找出低于平均值或标底价85%%的分部分项工程,将其一一列出,让投标人进行说明和澄清,并且要求投标人凭数据说话;对于没有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的项目,可以将各有效投标人的总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把平均价下浮一定百分比后作为合理低价的参考价,比参考价还要低的报价由评委作重点评审,并让投标人进行详细说明。一些地方根据标底价或是投标人的平均报价下浮一定百分比后作为合理报价,凡低于此合理报价的就一律视为不合理的做法是不可取的,这让一些颇具实力的投标者,其报价并未低于其企业个别成本却无缘中标,显然对其是不公的。 建设工程的成本一般由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润和税金组成,考虑了这四方面因素的报价才算是比较合理的报价,也才是建设工程承包发包双方真正愿意接受的工程造价。 建立工程担保机制。

为确保工程按期完成,必须由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一定数额的履约担保。担保的数额可以为中标价与所有投标人平均价的差额,也可以为中标价与标底价的差额。这样,如果中标方悔标,则招标人让次低价者中标,由此多支付的工程款可以从履约担保中扣除;如果中标方能按进度完成工程,则招标人可以按照投标人平均价或标底价来支付工程款,这样工程款能足额到位,可保证工程的顺利完成。 努力提高评委的评审质量。

通过加强对评委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抓好对评委的日常考核,注重对评委评标纪律的要求,通过各种途径提高评审质量。 加强对招投标各个环节的管理。资格审查环节――对达不到资质要求的,有借资质挂靠、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等不良行为的投标人限制准入,提前将不合格的投标人拒之门外。 评审环节――“合理低价中标”,评审是关键。

特别要注重报价合理性的评审,评委要对施工方案可行且报价过低的进行重点评审,由投标人详细说明其报价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的理由,对理由不充分的应视为低于其个别成本而不得让其中标。合理的界限难以划定,评审的结果只能是相对的,但要尽量做到相对合理、客观公正。 监理环节――采用“合理低价中标”,给中标人带来了很大的风险,一些投标人往往会千方百计地减少工程成本,甚至会出现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的情况,因此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监理工作能否到位很关键,如果不能到位,工程施工质量是很难保证的。

跟踪督查环节――跟踪督查的目的是发现有无借资质挂靠现象、有无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现象。

评标过程中应当怎样认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企业成本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判断工程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方法研究

评标委员会如何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如何判断有关投标人的报价及成本价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 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计算投标价格是一项关键而严肃的工作。

投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价格,不能以低于成本的投标价格参加投标。每 个投标人都有自己的经验和习惯,有自己的一套算标的方法、程序和报价结构体系。例如 单价分析法、系数法、类比法等等,或者几种方法混合使用。工程项目标价一般由以下两 部分组成:(1) 工程直接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与永久设备费、施工机械费等;(2) 工程间接费,包括投标期间的开支、保函手续费、保险费、税金、业务费、临时 设施费、贷款利息、施工管理费等。

在评标中,为使对成本价的认定有一个比较客观可行的依据,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进行具体的规定,如取某些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基础上上下浮动某个数值为界 限;也可以在标底的基础上上下浮动某个数值作为成本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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