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5日,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座高层公寓的建设工程由甲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甲建筑工程公司于2010年5月22日,将玻璃幕墙工程分包给丙建设施工公司。根据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
时间:2023-11-28 00:37:23 栏目:教育资讯2010年4月25日,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座高层公寓的建设工程由甲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甲建筑工程公司于2010年5月22日,将玻璃幕墙工程分包给丙建设施工公司。根据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则丙建设施工公司的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应当由()承担。
A 、甲建筑工程公司
B 、乙房地产开发公司
C 、丙建设施工公司
D 、作业人员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试论施工企业应运用好优先受偿权
论文摘要 笔者在建设施工企业从事多年的企业法务工作,办理了许许多多的建筑工程中的纠纷,特别是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有的工程完工后工程款却一直不能支付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工程甚至已经完工十多年,而施工方却一直拿不到应该获得的款项。诸如此类情况,使承包商资金链断裂,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转,有的甚至破产,而职工(大多数是农民工)得不到养家糊口的报酬。由此,引发了很多社会不安定因素。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即收回应得的工程款,是施工企业遇到的难事。以下,笔者试着从“优先受偿”的法律角度谈谈如何实现工程债权。
论文关键词 建筑工程 纠纷 债权 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就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原则。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又发布了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最高院于2002年6月11日,针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下发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明确了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它债权受偿。为保护购房消费者的利益,该《批复》还特别规定了:“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案例:某县水务局为修建位于该县的一座水库而成立了某某水库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该水库管理局进行了修建此水库的招投标,某某施工公司(以下简称为:甲)通过招投标获得了承建该水库的资格,甲公司和水库管理局签署了《建筑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工程金额为2.3亿,工期为18个月。甲随即进场施工。因工程需要,甲施工公司把部分工程分包给了某劳务公司(以下简称:乙)。在施工过程中,水库管理局的资金出现了问题,一直不能按合同规定的进度拨付工程款。部分的工程款由甲垫资。水库完工后,管理局拖欠甲工程款0.8亿元。甲也拖欠乙的劳务费和许多供货商的材料款。由于甲向管理局讨要不到工程款,故一直不能支付乙和供货商的款项,乙组织员工和供货商天天来甲公司讨要,严重影响了甲的正常工作秩序。为此,甲和乙把管理局诉讼到了人民法院……。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执行阶段因管理局无能力支付甲,法院拍卖了由甲承建的水库经营权,以此来支付甲的工程款。此前,由于部分主材是由管理局提供,管理局因未足额支付供货商的材料款,供货商也起诉管理局到该法院,并且办理了诉前财产保全,查封了该水库的部分设备等。执行阶段,拍卖该水库的款项,法院先给予了甲,剩余部分划给了起诉后的供货商。
该案例提醒我们施工企业在运用优先受偿权时,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一)诉讼主体要适格
乙为什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就是乙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乙方只是工程的分包商,他只是和甲发生了法律关系,如果要起诉,乙方只能起诉甲而不能起诉管理局。可见,能行使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应该是工程的承包人。一般来说,施工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可以把工程分包给分包单位,即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一般来说优先权仅对建设总承包单位行使,从法律上分包单位不具备行使优先权的主体资格。
(二)必须是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是承包方使用优先权的第一法定条件,只有发包商不按时履约,事后又不积极补救。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支付。按合同法规定,只有催告要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而发包人超出这个合理期限仍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才可行使优先权。
(三)工程项目能够折价、拍卖
目前法律上未有相关的规定,但涉及国家安全或其它国家重要利益的工程显然是不能拍卖、折价,现实中,这类工程也不可能出现不能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以公益为目的的工程,如学校、医院等,一般也不能折价、拍卖。排除诸如此类不适合于折价、拍卖的工程,其他工程一般都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特征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权,《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其固定,是一种勿需当事人双方约定而依据法律而存在的权利,也是目前我国法律中存在的?唯一的对特定的行业的法定担保权。
2.优先于抵押权。《合同法》中规定了优先受偿的原则,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它优先于抵押权。法定抵押权有别于约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其直接产生于法律规定,公信力比登记更具有可靠性。笔者认为这儿指的抵押权仅指针对工程本身设置的抵押,而不包含工程所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因此在实践中行使优先受偿权必须与土地使用权人(含抵押权人)进行协商才具有可操作性。
3.优先于其它债权。发包人对外一般有多笔债务,如有些工程中的主材由发包人购买供应,发包人往往也拖欠材料供应商的款。既然是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对工程的受偿权优先于这些债权人。
以上案例说明了一个道理: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能对抗并优先于人民法院保全。
4.在破产还债程序中优先受偿权应排在抵押受偿权前。按法理发包人一旦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即除破产费用、企业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及所欠税款外,承包人勿需主张,就自然拥有优先受偿权。这改变了发包人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按份额比例分割偿还债权人的情况。
5.不能对抗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房屋买受人。《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购房合同是否必须经过备案或公证,而仅以是否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房款作为抗辩标准。发包人很可能会制造虚假的房屋买受人而行使对优先权的抗辩权。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商品房买受人对抗权的关系。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是一种生存的权利,同时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而承包人的权利主要是一种经营权利,生存权利优于经营权利不仅符合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更是保障基本人权的具体体现。因此,为保障优先权的行使,承包商应当想办法与发包方约定和限制所建商品房工程的销售。如,限定只能对部分房屋进行销售或者对房屋预售款进行提存等。否则,所谓的优先受偿也难以落实。
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建筑工程价款仅能包含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实际支出的费用。这一规定含义如下:
1.系承包人为工程本身所支出的实际费用。如是除工程本身以外的债权债务关系则不在此列。承建工程与优先受偿权行使对象工程应为同一工程。
2.承包人应当支付且实际支付的费用。为了避免承包人无限制地扩大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最高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了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应当支出的费用。这儿的“应当”是指为工程建设必须支付的费用,通常也指按工程实际情况已支付的费用,但同样的工程可能存在价差,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应当支付”可能出现较大分歧。
除了司法解释中所列工作人员报酬(即劳务费)、材料款外,还应包含经发包人认可由承包人进行分包而由承包人支付给分包商的费用。
工程的价款一般是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经发包方和承包方以及监理通过决算或未结算有几方认可的单据记录的资料汇总得出的金额,对双方有争议的单价,可参照定额计算。对有争议的工程量可以通过第三方审计来计算。
3.优先受偿权不包含违约金及违约损失。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只保证承包人基本权利,也就是工程款之类的费用,所以违约金及违约损失不列入优先受偿里面。
《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该《批复》确定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排除了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所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是承包人对工作物的建筑、修缮所发生的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虽然预期利润是承包人承揽工程所要达到的效益目的,但不是工作物价值的体现。实际投入和支出,使工作物的价值得以体现和提升,但是这种体现和提升的范围以及幅度到底是多大呢?可能同一性质的工程在不同的环境下,它产生出来的利润都不会一样。既然法律没有规定是否把利润归为优先受偿权之中,这就给审判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四、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期间及权利认定程序
《批复》的第四条规定:在工程已竣工的情形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从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如果工程尚未竣工,而发包人拖欠进度款,经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则从工程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可行使优先受偿权。
如果必须要工程竣工之日或到工程约定的竣工之日方可行使优先权,可能对工程承包人很不利。
第一,施工企业应该注意该《批复》第四条所确定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当承包人不在《批复》所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就会丧失优先受偿工程价款的权利,也就是说一般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当事人只要不丧失诉讼时效起诉后,一般是应该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批复》的第四条明文规定了“六个月”的时间,不管发包方和施工方能否自愿协调解决,施工方必须在竣工之日以后的六个月内起诉而获得优先受偿权。
第二,承包人应向法院主张优先受偿工程价款的权利。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实体权利,只有通过人民法院的正当途径才能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得到程序和实体上的公正。实务中,?因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案件大多发生在执行过程中,执行裁决庭进行审查并作出优先受偿权的裁决。以上案例也是在执行的过程中采取了这一方式,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但里面也有些缺陷。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针对发包方欠款纠纷中,充分和人民法院审判庭和执行局协调、沟通,运用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实践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给施工企业一个保护自己的手段。如果能充分利用这一手段,施工企业实现自己的债权多了一个保护自己的有力武器。
承包租赁塔吊由分包人使用的,租金如何支付
INSERT YOUR LOGO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塔吊租赁通用模板To clarify the rights of both parties, to facilitate the coordination of the contract, to provide the basis for future dispute resolution, and to prevent possible risks. Contract is protected by law and restricted by law.撰写人/风行设计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塔吊租赁通用模板使用说明:本合同文档可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双方协调配合同时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合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同时也受到对应的制约。为便于学习和使用,请在下载后查阅和修改详细内容。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
根据《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恪守。
一、承租设备情况概述
1、出租设备名称:塔式起重机
2、规格、型号: 中联5610
3、数量:壹台,使用高度:
1、10
4、出租设备使用地点:星沙大道与漓湘路交汇处,即楚天五期8商住楼工地
5、租赁时间:约20个月。
6、计费起止日期:塔机安装调试完毕,能正常运转后2天内,双方应共同验收,验收之日为设备启租日,若因乙方原因延迟验收,则视为启租开始乙方书面通知甲方设备停止使用,且满足拆除条件之日为设备租赁费终止日中途不能报停,直至工程完工春节期间优惠15天。
二、租赁价格及付款方式:
1、塔吊进出场费按元台总包干(含检测费、安装拆卸费、进出场运输费)。其中塔吊到位检测合格后付款 1.00 元,塔吊到顶后付 8000.00 元,拆除后付 6000.00 元。
2、塔吊租赁费按月计算,其月租费为月(此价为不含税价)。不足壹个月按日历天数计算 510.00 元天。
3、付款方式:塔机按月办理结算单。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如未能按期付款,每迟延一天则按月租金0.3%标准加收迟延履行金,超过10天未支付租赁费甲方有权停止设备使用。停机期间,正常收取费用(含设备租金、人员工资、食宿费用),且甲方不承担乙方因停机而造成的损失,拆除费用从定金中扣除(协商付款除外)乙方退租之日,双方必须结清全部费用,逾期乙方未付清费用,甲方有权将设备停留在施工现场,不予折机,设备停留时间和租赁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能挪动、拆迁甲方的设备。
三、甲方责任
1、塔机地脚螺栓购制、预埋、附墙的购制、预埋由甲方负责基础制作、附着距离超过4的增加费用、道路、场地不符合安拆条件的增加费用由乙方负责。
2、甲方须提供准确的塔机相关资料,保证塔机零部件在租赁期内整个使用过程中完好塔机安装后负责报验检测合格。操作人员不得无故拒绝乙方的合理指挥。
3、负责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顶升加节和日常维保工作。
4、保证塔机能正常运转使用,每月累计维修不得超过72小时,设备完好使用率在90%以上。
5、负责塔吊安拆方案编制工作及向乙方提供安拆方案、安装资质、合格证、基础图。
四、乙方责任
1、负责配合甲方塔吊安装前的申报工作,并准备好基础隐蔽资料(经项目部、监理部盖章认可)。
2、乙方作业人员不准违章操作和指挥,如不听劝告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负责乙方任何人员不得操作甲方设备。
3、负责甲方进出场的条件,如设备电源至塔机底座,照明,道路平整畅通等及所耗电费。
4、根据甲方提供的基础图,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后方可施工,并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及竣工资料给甲方存档、报检由于建设方的图纸变更或施工原因造成不能用20吨吊车正常装拆塔机,所超出的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5、塔吊使用及停机时间,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塔机及各附件的保卫工作。
6、乙方应负责附墙时搭设防护架及上塔吊的安全通道。
7、顶升、附墙、维修保养应合理安排正常工作时间。
8、在租赁期内,乙方必须保管好设备,如有毁损或灭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9、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所租赁设备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附件或配件不得擅自转移使用地点或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设备作为自家财产进行抵押,违反此款规定,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收回设备,乙方所交定金不退且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10、乙方应提前7天提出书面报停,报停后如因乙方未结清所有费用或不能满足拆除条件,甲方不予受理报停,费用照算。
五、安全责任
1、设备使用期间,乙方负责监督操作人员按章操作,坚决禁止违章操作由于乙方人员监督不到位以及违章指挥作业或指挥失误等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负责。因甲方设备质量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事故,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协商解决。
六、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未安地脚螺栓或30天内未安装塔吊,要按月租支付租金,并承担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未安装之前的租金费用。
七、争议的解决:有关合同执行中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双方均应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因违约行为导致对方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概由违约方承担。
八、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均按《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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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
根据《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恪守。
一、承租设备情况概述
1、出租设备名称:塔式起重机
2、规格、型号: 中联5610
3、数量:壹台,使用高度:
1、10
4、出租设备使用地点:星沙大道与漓湘路交汇处,即楚天五期8商住楼工地
5、租赁时间:约20个月。
6、计费起止日期:塔机安装调试完毕,能正常运转后2天内,双方应共同验收,验收之日为设备启租日,若因乙方原因延迟验收,则视为启租开始乙方书面通知甲方设备停止使用,且满足拆除条件之日为设备租赁费终止日中途不能报停,直至工程完工春节期间优惠15天。
二、租赁价格及付款方式:
1、塔吊进出场费按元台总包干(含检测费、安装拆卸费、进出场运输费)。其中塔吊到位检测合格后付款 1.00 元,塔吊到顶后付 8000.00 元,拆除后付 6000.00 元。
2、塔吊租赁费按月计算,其月租费为月(此价为不含税价)。不足壹个月按日历天数计算 510.00 元天。
3、付款方式:塔机按月办理结算单。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如未能按期付款,每迟延一天则按月租金0.3%标准加收迟延履行金,超过10天未支付租赁费甲方有权停止设备使用。停机期间,正常收取费用(含设备租金、人员工资、食宿费用),且甲方不承担乙方因停机而造成的损失,拆除费用从定金中扣除(协商付款除外)乙方退租之日,双方必须结清全部费用,逾期乙方未付清费用,甲方有权将设备停留在施工现场,不予折机,设备停留时间和租赁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能挪动、拆迁甲方的设备。
三、甲方责任
1、塔机地脚螺栓购制、预埋、附墙的购制、预埋由甲方负责基础制作、附着距离超过4的增加费用、道路、场地不符合安拆条件的增加费用由乙方负责。
2、甲方须提供准确的塔机相关资料,保证塔机零部件在租赁期内整个使用过程中完好塔机安装后负责报验检测合格。操作人员不得无故拒绝乙方的合理指挥。
3、负责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顶升加节和日常维保工作。
4、保证塔机能正常运转使用,每月累计维修不得超过72小时,设备完好使用率在90%以上。
5、负责塔吊安拆方案编制工作及向乙方提供安拆方案、安装资质、合格证、基础图。
四、乙方责任
1、负责配合甲方塔吊安装前的申报工作,并准备好基础隐蔽资料(经项目部、监理部盖章认可)。
2、乙方作业人员不准违章操作和指挥,如不听劝告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负责乙方任何人员不得操作甲方设备。
3、负责甲方进出场的条件,如设备电源至塔机底座,照明,道路平整畅通等及所耗电费。
4、根据甲方提供的基础图,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后方可施工,并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及竣工资料给甲方存档、报检由于建设方的图纸变更或施工原因造成不能用20吨吊车正常装拆塔机,所超出的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5、塔吊使用及停机时间,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塔机及各附件的保卫工作。
6、乙方应负责附墙时搭设防护架及上塔吊的安全通道。
7、顶升、附墙、维修保养应合理安排正常工作时间。
8、在租赁期内,乙方必须保管好设备,如有毁损或灭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9、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所租赁设备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附件或配件不得擅自转移使用地点或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设备作为自家财产进行抵押,违反此款规定,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收回设备,乙方所交定金不退且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10、乙方应提前7天提出书面报停,报停后如因乙方未结清所有费用或不能满足拆除条件,甲方不予受理报停,费用照算。
五、安全责任
1、设备使用期间,乙方负责监督操作人员按章操作,坚决禁止违章操作由于乙方人员监督不到位以及违章指挥作业或指挥失误等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负责。因甲方设备质量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事故,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协商解决。
六、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未安地脚螺栓或30天内未安装塔吊,要按月租支付租金,并承担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未安装之前的租金费用。
七、争议的解决:有关合同执行中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双方均应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因违约行为导致对方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概由违约方承担。
八、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均按《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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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适老化改造施工增值税税率
昆明市适老化改造施工增值税税率按3%税率征收增值税,这也将使现代服务业税率由原来的5%下降至3%,税负下降幅度达41.8%。
纳税人的适用税率 《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及特殊项目适用征收率为3%。计税方法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新老项目的划分 老项目是指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作为判定。
【免征增值税的有哪些】
税费的减免是很多人关注的一个重点,就新颁布的"营改增"细则而言,目前部分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包括: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关于材料提供的问题
原材料的税率大都是17%,建筑业、不动产业的税率是11%,这个相当于用17%的增值税进项税来抵扣11%的销项税。 对于甲供材的工程项目,文件提到全部或部分材料甲供,建筑业即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而在甲供材料较少时,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样既保证与甲方工程报价的优势,又可以保持较为合理的税负。
关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续出现新政中罗列的七种不得抵扣的法定情形,将面临"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的法律后果。 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合同收入中包含营业税,这样不用提示是否含税。而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是价外税,如果没有特别注明,合同收入中应当是不包含增值税的。
为了避免歧义,企业最好在合同中明确交易额是否含税,并明确提供多少税率的发票。 增值税发票的处理 抵扣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非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与专票上的税率无关. 一张专票开具多个税率,也是抵扣票的"增值税额"。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
一、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三)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应税行为(包括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征税范围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建筑业营改增税率和征收率】
(一)建筑服务适用税率为11%
(二)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部分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征收率为3%。
【建筑业营改增计税方法】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公式中所述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第一文库网 范文频道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
1、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部分建筑业应税行为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2、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建筑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可选择的具体项目: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业营改增销售额确定】
(一)基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差额扣除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三)混合销售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建筑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四)兼营销售规定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建筑业营改增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一)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业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情形当期,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七)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八)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建筑业营改增纳税地点】
(一)基本规定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二)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规定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建筑业营改增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建筑业营改增跨境免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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